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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就字第11060627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如附表一 。
  •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二。
  • 四、前點附表二違規次數之計算,係指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違反同項次, 經裁處並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
  • 五、違反本法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故意違反者 ,得依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裁罰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 得逾越本法法定之最高罰鍰金額。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 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 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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