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3597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雙北市政府)為籌辦二○二五年 世界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壯運),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特設二 ○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五十七人至六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及新北市(以下 簡稱雙北)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至四人,由主任委員各聘(派 )一至二人兼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二)協辦縣市首長。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四)競賽種類全國單項協會理事長。 (五)全國及雙北體育總會代表。 (六)雙北市政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籌辦世壯運相關事項。 (二)議決世壯運相關重要政策。 (三)擔任與國際壯年運動總會(IMGA)聯繫窗口。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會議由雙北市政府輪流主辦,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輪值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輪值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另一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輪值方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 席。
  • 五、本會為執行本會議決事項、世壯運之籌備進度及結束等事宜,下設執 行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派員兼辦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雙北市政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會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