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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688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0年5月1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署安全與防疫管控,特訂定本 原則做為未來規劃設計之依據。
  • 二、本原則之「公署」係指本府或各級機關為提供不特定人士洽公使用之 新建建築物。
  • 三、本府空間按使用屬性劃分為六個區域,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戶外環境區:道路應與建築物主入口有五公尺以上緩衝空間, 於適當區位設置多功能備用廣場。 (二)公眾區:依防疫安全距離規劃休憩座位及活動區位。 (三)服務設施區:其對外開放之集會堂、展示館等設施,須另設直 接對外出入口,以因應防疫人群分流。 (四)洽公區:應設置於低樓層,有綜合服務諮詢台、會議室專區, 及提供訪客公共訊息的資訊走廊等。櫃台安裝透明的玻璃或塑 料隔屏,以屏障避免空氣傳播感染。 (五)辦公區:集中管制各樓層出入口,辦公空間可彈性區隔為多區 獨立空調換氣,達成人員防疫調配。 (六)首長辦公區:規劃一級主管以上替代進出通路,以備突發狀況 使用。
  • 四、建築設計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建築空間應有可開啟窗戶,引進自然通風與採光,以達防疫建 築之功效。 (二)大樓主要出入口數量應適當配置,提昇管控效率降低成本,妥 為規劃防疫戰留空間,並增設清潔洗手區。 (三)區隔員工與民眾動線,民眾使用電梯僅達公眾樓層。 (四)區劃員工專用與公眾使用的廁所、茶水間,設置足夠的清潔衛 生及備品空間。 (五)設置外送服務與物流臨停管理區域,並區劃公務與洽公停車區 ,並區隔人員動線 (六)各單位依使用需求設置檔案及防疫物資儲藏空間,並妥善規劃 其服務動線。 (七)地下停車場照度需達100Lux為原則,視線貫穿避免死角,並減 少管線陰影等。
  • 五、建築設備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依防疫需求規劃獨立空調換氣系統,導入自然風,搭配安裝高 效率空氣濾網等措施。 (二)公共空間及電梯得採用主動調控殺菌清潔空氣。 (三)建立明確的指標系統,及安全防疫多媒體資訊系統,以達公衛 告示的監督成效。 (四)依需要設置安全設備,例如安全攝影機(CCTV),警報系統, 門禁設備,電子卡訪問系統,違禁物檢測器等。 (五)考量防疫管道系統規劃,例如汙水管與雜排水分管,設置橫支 管存水彎系統等。 (六)人員接觸頻繁的設施,應採用智慧化零觸摸控制,避免物體表 面接觸傳播。
  • 六、工程主辦機關委外辦理設計時,於招標文件內載明依本原則檢討,並 由工程主辦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設計結果自主審查。
  • 七、本府各機關得斟酌可行性予以調整,得不受本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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