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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事預字第111301183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自治條例設立 之行政法人,其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監督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之。
  • 三、各行政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行政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編列預 算: 1.營運(業務)計畫應以達成該行政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監 督機關依行政法人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而 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 檢討各營運(業務)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 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擬編各項預算。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之舉借,以自償性質者 為限,並應敘明舉借緣由、用途、償還財源及償債計畫等, 確保財務健全。 5.預算書內容應包括: (1)封面及目次。 (2)總說明:包含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等。 (3)主要表: A.收支營運預計表。 B.淨值變動預計表。 C.現金流量預計表。 (4)明細表:如勞務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預計平衡表等。 (6)附錄: A.XX(行政法人)設置自治條例。 B.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行政法人預算所提 審議意見辦理情形報告表。 6.前目預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前目列舉之表件 外,得由各行政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 件。 (二)行政法人擬訂之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經董事會通過 後,應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案送請市議會審議前 一個月報送監督機關。
  • 四、監督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監督機關應依下列原則,監督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 及預算: 1.監督機關應依行政法人組織自治條例及行政法人法等相關規 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建議改進事項及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及 輿論批評事項,予以檢討。 2.對所監督行政法人之各項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其 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績效評鑑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 實監督。 3.對所監督行政法人舉借之債務,應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切實評估其自償性、舉借緣由、用途、償債財源及償債 計畫之合理性與妥適性,不具自償性質者,應予刪除。 4.參酌行政法人以往年度執行成果、營運(業務)績效及目標 達成情形,切實監督行政法人本撙節原則編列預算。 5.對所監督行政法人編列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切實與各政 府機關預算相互勾稽,並以政府機關預算編列有據者為限。 6.監督機關監督過程發現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有未妥適之 處,應提出監督意見送交行政法人據以修正。 (二)監督機關依前款原則監督完竣後,應彙整所監督之行政法人須 送市議會之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 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
  • 五、行政法人預算書須送市議會作業事宜,比照本市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 預算案分送方式辦理。
  • 六、行政法人預算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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