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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0)北市捷聯字第1103011270號函修正名稱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臺北都會區捷運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費用分攤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 發共構費用分攤之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二、共構工程屬土地開發大樓(以下簡稱開發大樓)分攤之建造費用計算 方式如下: (一)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於共構費用核計當時最新核定之議價後修 正契約總價表),扣除單獨施作於捷運及開發大樓部分工項之 施工費(包括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品質管理費及稅什費 等間接費),依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樓地板面積比例核算開發 大樓部分之施工費(含空污費),再加回單獨施作於開發大樓 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費),依前述共構工程開發大樓 施工費總和及其所支付之物調、保險及工程管理費(本項依捷 運局工程管理費支用預算可提列額度表之可攤提工程管理費比 例計算)之合計費用為共構工程屬開發大樓分攤之建造費用。 (二)屬機廠開發大樓各工程項目應先依下列方式分算後,再依前項 規定計算: 1.交通維持、管線工程、環廠道路工程、景觀工程、標誌工程 、污水幹管工程及未與開發大樓共構之工程等均屬捷運設施 ,全數施工費應予扣除。 2.一般規定、建築物現況調查、植栽移植、工地清理(拆除) 及工址調查、地盤處理暨建築物與結構物保護、監測儀器、 機廠土方及基樁工程(扣除其中因應開發大樓施設基樁工程 費用之負擔)等係屬全基地工程,應先按全廠區面積(基地 面積)與共構投影面積所占比例分算後,再依共構開發大樓 樓地板面積與捷運樓地板面積比例分算。 3.排水工程扣除屬開發大樓管線埋設應負擔金額,其餘金額屬 捷運設施應負擔。 4.與開發大樓共構之各項捷運工程、人工平臺區等均須扣除捷 運系統裝修費用後按共構樓地板面積比例分算。 5.機廠廠外環場道路工程及配合機電設施需求,應先確認屬土 地開發及捷運系統項目,再予分算。
  • 三、共構工程屬開發大樓分攤之細部設計費用計算方式如下:原共構工程 細部設計契約總價(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扣除水電環控及電梯電 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細部設計費,再依前點核計共構工程屬開發大樓 之施工費占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共構工程屬開發大樓分攤 之細部設計費用。
  • 四、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開發大樓工程實際所需開挖範圍 以內之部分,並以開發大樓建造執照面積計算方式為準,分別計算開 發大樓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樓地板面積,開發大樓工程實際所需開 挖範圍以外及高架車站之捷運連通道,屬捷運設施應負擔部分之施工 費及樓地板面積均應先扣除。
  • 五、相關費用百分比部分計至小數 2位,金額部分則以整數計,均採四捨 五入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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