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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2)北市捷五字第206428號函核定
  • 共構費用分攤原則如下: (一)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分攤 依建築執照建築工程造價表估算所需工程費用,再依建築師酬金標準表估算未來向聯 合開發投資者所應收取之共構部分細部設計費用。 (二)共構建造費用 1.基礎費用分攤 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第53點規定辦理。 即依一般市面建造基礎費用標準並按各自所占總樓地板面積比例分攤。 2.基礎以外部分之其它共構建造費用分攤以一般市面建造大樓(不含捷運設施)費用 標準並以此費用乘以聯合開發投資者所占之樓地板面積即為未來應向聯合開發投資 者所應收取之共構建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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