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長字第1103007688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委託經營之長照機構服務 品質及營運效率,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經營長照機構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委託經營長照機構政策及管理之諮詢。 (二)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業務之監督。 (三)委託經營工作計畫書、開放床數、收費標準及機構室內構造修 改事項之監督。 (四)委託經營執行成效評估指標、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事項之 審議。 (五)其他有關委託經營業務之監督。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召集人就本局簡任人員派兼,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由本局科室主管以上擔任。 (二)護理、長照、會計、法律、消保之專家學者五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代表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局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代表應親自出 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七、本會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審議或實地督導,必要 時得邀請本會專家學者委員指導,其審議或督導結果應由本局在本會 會議中提出報告案。
  •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居民代表、 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受託經營機構並應配合出席,提出簡報, 答覆各委員之詢問;本會得要求查閱受託經營機構所提送相關資料及 文件之原始紀錄(含憑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