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鼓勵經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本市疫情指揮中心)所指定之加強版集中檢疫所(以下簡稱加強版 防疫專責旅館)暨從業人員,以建構完整防疫體系,維護本市居民健 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僅限於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民宿, 經本市疫情指揮中心指定為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並轉介居家檢疫者及 其從業人員。 本要點所稱從業人員,指任職於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之現場服務人員 或於現場服務之外包房務人員。
-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前項補助期間得視本市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由本局彈性延長之。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申請相關文件、補 助額度上限及延長補助期間,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從業人員補助:從業人員每人每日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 二千元,最多補助十四日,並由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代為申請。每 一從業人員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轉介居家檢疫者補助: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將原收置之居家檢疫者 轉介至其他防疫旅館者,每轉介一位居家檢疫者,得申請補助,其 金額以一千元為上限。
-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之補助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附件 1)。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2)。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從業人員之資料名冊及現場服務之差勤紀錄。 5.從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 6.從業人員之勞保投保證明。 7.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與外包房務人員之廠商契約書。 8.從業人員之領據。 (二)申請前點第二款之補助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附件 3)。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4)。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轉介之居家檢疫者資料名冊。 5.轉介之居家檢疫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護照 或永久居留證)、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及地點異動聲明書影本。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之第一款或二款所定文件本局認有疑義者,得要求申請 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由本局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 以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民宿登 記證所載經營者姓名之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 通知。 (六)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 之權利。
-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及從業人員配合調查。
- 七、申請者或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二)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 (三)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已暫停營業或歇業。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不受理該受補助者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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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123018704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2年7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