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提供臺北市防疫旅館及經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市疫情指揮中心)指定之加強版集中檢疫所( 以下簡稱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因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防疫作業,致旅館從業人員須進行居家隔離、確診須接受隔離 治療或停業期間營業損失,及從業人員確診致傷病之補助,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指經本局核定為防疫旅館、本市疫情指揮中心指定 之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及其從業人員。 本要點所稱從業人員,指任職於防疫旅館或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之員 工,以勞保投保證明為據。
-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補助期間得視本市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由本局彈性延長之。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申請相關文件及延 長補助期間,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防疫旅館或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者: 1.申請者為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所載之事業單位或 公司。 2.每家旅館每次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3.從業人員因執行防疫業務須進行居家隔離,或致確診須接受隔離 治療,補助旅館該從業人員隔離期間之二倍工資。工資以該從業 人員隔離期間旅館支付之當月工資為基準,依隔離期間比例計算 之。 4.經本府指示須全面停業者,補助該旅館停業期間營業損失,補助 計算方式如下: (1)以該旅館一百零八年營業稅繳款書-401 表單之應稅銷售額總 計,依停業期間比例計算。 (2)一百零八年尚未設立之旅館,依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旅宿網揭示 資訊,以一百零八年臺北市旅館平均房價乘以該旅館核准房間 數推估營業損失。 5.前二目之補助僅得擇一申請。 (二)補助對象為防疫旅館或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之從業人員者: 1.申請者為因執行防疫作業確診致傷病之從業人員,並依「執行第 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第 1 款及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 福部)申請補助費,業經審定補助者。 2.補助金額如下: (1)經衛福部審定補助費用二十萬元以下者:補助三萬元。 (2)經衛福部審定補助費用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者:補助 五萬元。 (3)經衛福部審定補助費用超過五十萬元至八十萬元以下者:補助 八萬元。 (4)經衛福部審定補助費用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補助十萬 元。
-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三目補助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1.申請函(附件 1)。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2)。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從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從業人員之勞保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6.居家隔離或確診之從業人員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或醫療衛生單位 開立之確診相關文件影本。 7.居家隔離或確診之從業人員隔離當月工資證明影本。 (二)申請前點第一款第四目補助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1.申請函(附件3)。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2)。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本府指示停業之公文影本。 5.一百零八年營業稅繳款書-401 表單影本(一百零八年尚未設立 之旅館無須檢附)。 (三)申請前點第二款補助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 4)。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5)。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從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從業人員之勞保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6.經衛福部審定之公文影本。 (四)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1.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 2.檢附之申請文件本局認有疑義,經本局要求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 要點規定不符。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由本局以函文通知申請者審核結果, 並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 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從業人員個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防疫旅館、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或從業人 員應配合調查。
- 七、防疫旅館、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或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 得不予補助: (一)從業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確診或居家隔離。 (二)經本局調查,從業人員確診或居家隔離與執行本府防疫作業無因果 關係。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不受理該受補助者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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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281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0年7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