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為獎勵醫事人員於防疫期間之辛勞,提供其安心之休憩場所,爰 藉由補助旅館業者,推動並鼓勵業者提供醫事人員住宿優惠方案,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指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旅館,且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合稱本活動旅館): (一)經本局核准參加「感謝有你北市挺醫護活動」之旅館。 (二)經本局核定之防疫旅館。 本要點所稱醫事人員,指執業或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徵召 調派,於本市公私立醫院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業務之醫事人 員。 第一項本活動旅館及前項醫院名單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 前項補助期間得視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政 策,由本局彈性延長之。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申請相關文件及延 長補助期間,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醫事人員經各縣市政府匡列為居家隔離者,於補助期間入住本局核 定之防疫旅館進行居家隔離,該旅館得申請補助。 (二)醫事人員非經各縣市政府匡列為居家隔離者,於補助期間入住經本 局核准參加「感謝有你北市挺醫護活動」之旅館,該旅館得申請補 助。 (三)前二款住宿日數,醫事人員可連續或分次使用。 (四)本活動旅館於補助期間得申請補助之總住宿日數,由本局於本局網 站公告之。本活動旅館應於補助期間,每日回報本局已使用之住宿 日數。 (五)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日每房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上限,每日每房本活 動旅館得申請補助之醫事人員僅得為一人。 (六)本活動旅館申請第一款之補助者,每一醫事人員得補助日數以該醫 事人員隔離期間總住宿日數為上限;申請第二款之補助者,每一醫 事人員得補助日數不受住宿日數之限制。 (七)本活動旅館於得申請補助金額之額度內不得另行向符合資格之醫事 人員收取房價。
- 五、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附件 1)。 (二)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2)。 (三)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四)申請總表(附件 3)。 (五)申請明細表(附件 4)。 (六)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證件或經本府調派之工作證件影本。 (七)醫事人員執業或調派醫院開立之執行防疫業務證明文件正本(附件 5)。 (八)醫事人員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如有提前或延後解除隔離者應檢附 更正後影本(非申請第四點第一款補助者,免附)。 (九)申請補助經費信封(附件 6)。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由本局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 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戶名之金融機 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本活動旅館及醫事人員應配合調查。
-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超過之住宿日數: (一)申請第四點第一款補助住宿日數逾入住之醫事人員隔離期間總住宿 日數。 (二)申請補助之總住宿日數逾第四點第四款本局公告之總住宿日數。 (三)申請補助之總住宿日數逾補助期間每日回報本局已使用之總住宿日 數。
- 八、本活動旅館或醫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本局認有疑義,經本局要求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 規定不符。 (三)本活動旅館入住之醫事人員不符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五)本活動旅館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 (六)本活動旅館於補助期間內暫停營業或歇業。
- 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不受理該受補助者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十、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申請者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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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5
臺北市挺醫護活動旅館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298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0年8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