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理原則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 二、審查或查驗案件類型,依工程性質分為下列四類: (一)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審查。 (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 計審查。 (三)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變更設計審查。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查驗。
- 三、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審查案件,依下列各項目表辦理審查: (一)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變更設計)行政審查項目 表(附件一)。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變更設計)技術簽署抽查 項目表(附件二)。
- 四、第二點第四款竣工查驗案件,依下列各項目表辦理審查: (一)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竣工查驗項目表(附件三)。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竣工修正檢核項目表(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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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衛字第110303527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