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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113033343號令修正發第3點條文;並自111年7月2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及外縣市防疫旅館協助收住經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權責機關匡列之居家隔離者,並提供居家 隔離者安心入住場所,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維護本市居民健康,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或旅館,並經本局核定為專門收住居家 隔離者之防疫旅館(以下簡稱本專案旅館)。 (二)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或旅館,並經本局核定為防疫旅館,且 有收住居家檢疫者轉為居家隔離者之個案(以下簡稱居檢轉居隔防 疫旅館)。 (三)經外縣市核定之防疫旅館,收住經本府權責機關匡列之居家隔離者 之個案(以下簡稱外縣市防疫旅館)。
  •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補助對象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 提出申請(紙本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逾前開期間申請者,不予受 理。 前項補助期間得視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政 策,由本局彈性延長之。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申請相關文件及延 長補助期間,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申請者為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或外縣市防疫旅館於旅 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所載之事業單位或公司。 (二)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或外縣市防疫旅館每房以一人一 室為原則,每房每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為限。 但為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有共同照顧之需求者,得不受一人 一室之限制,每房增加一人每天增加補助九百元,同住者為四歲以 下者,每房增加一人每天增加補助三百元。 (三)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及外縣市防疫旅館房價高於前款每房每天補助 上限者,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及外縣市防疫旅館僅能向居家隔離者 收取扣除每房每天補助金額後之房價,如已收取房價全額,應將超 收之費用退還居家隔離者。但其房價低於每房每天補助上限者,以 該房價為補助上限。 (四)入住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或外縣市防疫旅館未持有永 久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除第二款補助金額外,每房每天增加補 助一千元。 (五)前三款補助天數以居家隔離者之居家隔離通知書所載應隔離天數為 上限。
  • 五、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附件 1)。 (二)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2)。 (三)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四)居家隔離者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或永久居留證影本。但申 請者有正當事由無法提供本款文件者,經本局同意後,得提供其他 足資證明居家隔離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五)居家隔離者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 (六)補助申請總表(附件 3)。 (七)補助申請明細表(附件 4)。 (八)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居家檢疫者原地居家隔離意願書(附件 5)。 (九)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及外縣市防疫旅館有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之情 形,收(退)款證明文件(附件 6)。 (十)外縣市防疫旅館之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由本局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 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戶名之金融 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外縣 市防疫旅館及居家隔離者應配合調查。
  • 七、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外縣市防疫旅館或居家隔離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本局認有疑義,經本局要求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 規定不符。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四)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或外縣市防疫旅館於補助期間內 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 (五)本專案旅館、居檢轉居隔防疫旅館或外縣市防疫旅館於補助期間內 暫停營業或歇業。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該受補助者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申請者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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