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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7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03087號函自111年12月3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持續並提升防疫因應作為,備援大量 疫情能量,完善府級COVID-19醫學及公衛應變、研判、能量擴充及情 資收集等業務,特設防疫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宜;置 副召集人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置執行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副總院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宜。
  • 三、本辦公室下設五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科技輔助組:運用科技分析疫情熱區,輔助疫調作業與防疫決 策;掌握府級全球及國內疫情、醫療收容、採檢能量,疫調數 據智慧化。 (二)精準疫調組:由衛生局及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提供疫調資 料;並以格式化、標準化、資訊化、自動化分析,用以協助判 定感染源、匡列接觸者與執行相關防疫作為。 (三)專案研究組:選定重要疫情相關主題,組織專案群組邀請專家 及資深工作者指導及經驗分享,定期作報告及疫情監控會議; 應變情資收集、研判;針對重要、不明、群聚案件分析。 (四)分析示警組:疫情分析、示警與預測;對流行病學世代性、橫 斷性做數據分析。 (五)量能應變組:整備醫院、防疫旅館等疫情應變量能;持續進行 疫調人力與訓練,備援大量疫情應變能量。
  •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三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當人員兼任,襄助執行長 處理本辦公室事宜;五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衛生局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觀光傳播局、資訊局、警察局、民政局、環境 保護局、產業發展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機關指派具經驗之人員擔 任,並得依業務需要請增疫調人力。
  • 五、本辦公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執行秘書、組長及組員,均為 無給職。
  •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及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七、本辦公室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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