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申請人依臺北市市區道路架空管線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設置許可者,應繳納 許可規費。 前項許可規費,每案除計收基本費新臺幣四百元外,另按許可設置架空管 線總長度,每一百公尺加收新臺幣一百元;未滿一百公尺者,以一百公尺 計。 前項架空管線總長度,以架空管線附著豎桿或設施物之整列佈設長度作為 單位長度加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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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04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