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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492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規 劃設計品質,營造宜居永續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公園之規劃設計,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新開闢或已開闢基地整建面積達一 千五百平方公尺且非單一設施項目進行整建之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用地。 已開闢基地整建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且非單一設施項目進行整 建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 三、本市轄管範圍依所在位置條件,包括地形與地貌、自然生態保育棲地 、植被現況、在地人文生活、歷史紋理、氣候溫度、防災與環境敏感 潛勢、水文環境、區域排水及公共政策及行政管理等因素之考量,劃 分為四大環境分區,各分區之定義如下: (一)水系地區:經濟部水利署及本市管理之河川兩側範圍。 (二)山系地區: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之山 坡地範圍,及考量現況都市發展所劃定之區域。 (三)依山地區:為本點山系地區範圍與建成地區範圍間之緩衝區域。 (四)建成地區:具有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及人口密集之都市區域。
  • 貳、設計一般性原則
  • 四、公園規劃設計基本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規劃設計前,應辦理下列基本調查與分析: 1.自然環境之調查與分析,包括基地周邊之地形與地貌、動植物生 態、受保護樹木、景觀視覺、氣候、水文、風向等環境特性。 2.人文歷史之調查與分析,包括基地周邊之人口結構、文化特色、 歷史紋理及市民使用需求、土地權屬及地上物現況等發展特性。 3.災害潛勢之調查與分析,包括基地周邊環境之洪氾區、淹水潛勢 區、環境敏感地區等。 (二)公園應以設施物減量,維護自然生態,增加市民休閒遊憩之綠地開 放空間,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採用友善生態之工法為基本原則。 (三)公民參與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辦理 ,邀集業界、景觀專業、政府單位、學術界、民間團體代表等參與 ,尊重不同使用需求,做為後續設計執行之參考。 (四)水系地區之公園須以防洪為優先考量,並兼顧生態復育、水域遊憩 及相關休閒遊憩設施之整體串連規劃。 (五)山系地區及依山地區之公園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針對山坡地範圍公園辦理整體規劃,再進行分區或分期闢建 ,避免未有整體規劃之零星闢設,不利山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 2.應針對現有地形、地勢、地貌及生態現況,做合理規劃設計,並 考量在環境擾動最小情形下採友善生態之工法設置必要設施,避 免增設非必要之人工設施物。 3.山坡地範圍內應符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並以接觸自然之休閒遊憩,強化環境教育之體驗為原則。
  • 五、公園之通道及出入口,除因地理環境及地形條件特殊外,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配合周邊人本交通環境,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且公園四周以 不設置圍牆及阻隔人行之設施為原則。 (二)公園內應設置至少一條連結出入口之主要人行步道,並需經過公園 重要空間,且視地理環境、地形條件得兼做緊急維修通道使用,寬 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但受限於公園面積、形狀、地形條件特殊 等原因無法符合二點五公尺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內政部主管活動場 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之規定。 (三)公園內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 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 規定辦理。 (四)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計,準用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山系地區公園之路徑規劃應考量現況地形與地貌,並與周邊主要交 通幹道聯結。
  • 參、水環境
  • 六、鄰近水域之公園環境生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河川及其支流沿線、水圳旁之公園應注重水岸環境營造。 (二)公園內倘有水體設計標的,應注重整體環境營造,包括水體周邊設 施及植栽之配置、水域池岸友善生態之工法設計。
  • 七、公園之地坪或鋪面、水道及雨水排水系統,視環境條件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為避免雨水造成逕流,公園地坪及鋪面以具有滲透性為原則,減少 使用不透水人工構材,達到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 及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之規定。 (二)入滲若採盲溝方式設置,則依下列原則設置: 1.盲溝之設置以入滲及保水為目的,非做為公園內主要排水設施, 設置時周圍應以適當材料或工法隔離周邊土層,以避免泥沙填塞 清碎石孔隙,降低透水功能。 2.盲溝下之清碎石底層,應距地下水位二公尺以上,以避免逕流直 接污染地下水,若地下水位較高,得採其他入滲方式設置。 (三)若設計透水陰井,應設計相互連接之排水系統。
  • 八、公園保水、透水與滯洪,視環境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計前應詳細檢討周邊既有排水設施條件,並採重力式排放為原則 。 (二)公園基地條件允許下,應設置保水及滯洪設施。 (三)應符合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之規定。但因設 置地下停車場、既有設施物或位於山坡地必須符合水土保持法之規 定,導致公園保水及滯洪設施不足等原因而無法符合者,不在此限 。
  • 九、公園內之親水空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視覺欣賞功能之設計,以兼顧美觀、安全及日常維護便利性等功 能為原則。 (二)水域範圍內得考量種植水生植物,或設置生態浮島淨化水質。 (三)具戲水功能之設計,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池岸高差應在二十公分以內,且水池底面坡度小於百分之五,水 深小於二十公分為原則。 2.戲水空間之表面材料應做防滑處理,且應避免採用銳利或銳角稜 線處理收邊。 3.水體水質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 準第四條陸域地面水體(河川、湖泊分類)之乙類水質標準。 (四)安全護欄之設計應兼顧實用性及整體視覺美感,並定期維護管理。
  • 肆、綠環境
  • 十、公園之綠化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植栽需考量喬木、灌木、地被及草坪等類型,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 為原則。 (二)植栽設計需配合區域環境特色,優先採用原生植物或地域性適生之 植物,提升植物多樣性。 (三)綠化計畫應將現有植栽情況納入整體規劃,並以圖面標示其分佈位 置。現有植栽以生長良好之喬木或特殊稀有灌叢、地被原地保留為 原則,倘植栽移植或復育計畫經審核通過,得視情況移植或移除。 (四)公園綠覆率除山系地區公園應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外,其餘地區之公 園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喬木綠覆率需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喬木樹型應以開展型為主,草地綠覆率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為 原則,得依各類複層分別計算。但經本府指定為特殊主題性公園、 防災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或既有建築物等特殊條件者,不在 此限。 (五)前款所定綠覆率之計算方式,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 定辦理。 (六)平面停車場及其車道周邊應設置植栽綠帶,且場區腹地以喬木配合 灌木或地被植栽綠化為原則。 (七)公園涉及物種棲地者應儘量保持棲地現況地形與地貌及植栽種類等 。 (八)公園以低維護管理之植栽計畫為原則。 (九)有毒性植栽,應設置警示牌或解說告示牌。
  • 伍、光環境
  • 十一、夜間有開放使用之公園應有適量之照明設施,並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公園夜間照明設施之照度標準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1.公園戶外公共空間之照明,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總號 15015 ,類號 C4500 戶外景觀照明燈具之照度標準,並規劃 適當之配置方式、遮光角度及遮隔形式。 2.公園戶外公共空間之照明,色溫以 3000K 以下,演色性(Ra )值大於 70 為原則。 3.公園戶外公共空間之照明,應考量燈具溫度、防水係數與外觀 造型等,亦應考慮後續管理維護修繕因素。 4.人行步道動線沿線須設置適量燈具,達到具有人行安全最低照 度,以維公共安全。 (二)公園照明燈具之配光以向下照射為原則,若為塑造特殊夜間效果 而設置向上照射照明燈具時,應適當設置遮罩,避免造成眩光。 (三)公園內指定為生態復育區,其照明設計應考量不同物種之棲息特 性及夜行生物之棲息場所減量設計,營造不同物種生物之生存環 境。對生物影響時,須個別加燈罩、或遮光板。 (四)水系地區、山系地區及依山地區之公園,應避免干擾生物棲息場 所,以不設置或低光源設計為原則,惟主要路徑、廣場及階梯仍 需滿足其正常照度。
  • 陸、公園防災
  • 十二、公園防災規劃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範圍若涉及山崩地滑、順向坡或土石流等災害潛勢地區,應 避免開發行為。 (二)凡經本府指定為防災公園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先確認其面臨之災害種類,並界定公園面對災害下所扮演之 角色。除因地形條件特殊外,依本市重大災害或緊急救災之需 要,應設置百分之四十以上可作為防災避難使用之廣場式鋪面 或草坪空間,並注意其排水性及透水性。 2.依臺北市防災公園檢核測試計畫規定之標準規劃設計。惟設計 時應考量公園之開放性及民眾進出公園之便利性,以及空間佈 設之關連性、動線之合理性、防火樹種配置等景觀設計原則。 3.防災公園蓄水槽設置位置與高程先行提供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 位檢視,避免日後無法排水之情形。
  • 柒、服務設施
  • 十三、公園除地理環境或地形條件特殊外,應於園區內適當場所配置公共 服務設施,其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內應於適當地點,設置供人行休憩之座椅,或利用適當尺度 之地形、階梯、花台進行設計。其配置以配合園區動線、景觀植 栽、園區活動等特性為原則。 (二)得視需求提供避雨、避雷之空間或構造物。 (三)得視環境條件設置太陽能、風力及其他環境教育設施。 (四)配合園區動線、活動機能,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適量之洗手台及垃 圾筒。垃圾筒之設計應避免洩漏污水及臭味。 (五)公園除相鄰公共設施已設置廁所外,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之公園得 考量設置廁所;但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公園,不在此限。另設置廁 所依實際需求設置無障礙、親子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且其設計 區位應考量公園周邊現況、衛生下水道工程管線位置、可及性、 公園景觀,以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 (六)通風管道、採光井、天橋與地下道進出口及電氣、電信或其他公 共設施之人工構造物,應以綠化或景觀美化方式處理。 (七)如需設置停車空間,應評估遊客容納量及停車供需狀況,設置適 當之公共停車空間及無障礙停車位。 (八)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之公園得於適當地點設置管理室,並規劃合宜 之擴音系統,且設置適當隔音設施,以不干擾鄰近住戶為原則。 (九)若需設置兒童遊戲場,規劃設計應運用在地生態、產業或人文特 色、地形起伏,塑造具有在地意象,並依基地條件考量設置共融 精神之遊戲場。 (十)遊具設施或體健設施應考量公園整體景觀環境進行設置,亦應考 量其設置總量與公園總面積之佔比。 (十一)配合周邊環境特色,得設置相關導覽解說系統。 前項提供之公共服務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均應考量各項設施物 或構造物之外觀造型、材質材料、色彩顏色等景觀衝擊及環境調和 因素。
  • 捌、多目標使用
  • 十四、公園供多目標使用者,其多目標使用之提案單位須提出開發影響範 圍內之使用計畫,妥善配合公園整體設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目標使用,應盡量減少影響公園之環境生態功能,並應採綠建 築與資源循環回收之技術運用。 (二)地下層之開挖面積比例,及地下建築物或構造物上方覆土種植喬 木深度,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開挖位置應避開公園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保存價值之建 築物、構造物、樹木及植物群落或生態保育地。 (三)停車場之進出車道,其規劃應以人行為優先考量,並依下列規定 設置: 1.地下進出車道之位置除因基地條件限制外,應與公園任一出入 口保持至少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2.車道穿越人行道者,其鋪面應與人行道高程齊平。 3.車道出入口應予美化或綠化處理,車道出入口與人行空間之間 須設置緩衝停等空間,並設置警示設施,且不得因設置綠美化 設施而阻礙駕駛或行人之視線致影響人車公共安全。 (四)水系地區之公園,如屬於洪氾地區,限以平面多目標使用為設置 原則,且應提出開發影響範圍之使用計畫。
  • 玖、其他
  • 十五、本市公園分區分布圖及公園規劃設計要點自檢表,由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另行公告之。
  • 十六、公園規劃設計內容得由本府各公園管理機關邀集景觀專業之專家學 者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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