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辦一百十二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 下簡稱原民運)各項事宜,特設「一百十二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籌備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第五項規 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 第 2 條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五十三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市長兼任;置名譽主任委員 一人,名譽副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臺北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副召集人)三人,由市長指定(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體育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三、各地方政府首長二十一人。 四、本市原住民族議員二人。 五、本府承辦局處首長二人。 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各一人。 七、協辦競賽種類協會理事長十三人。 八、媒體及藝文專家二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第 3 條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指導原民運各項籌備事宜。 二、議決原民運籌備期間各項重要工作事項。
- 第 4 條第 四 條 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委員不適用 委任出席規定。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 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第 5 條第 五 條 本會下設籌備處並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兼任;置副執行長二人,由 本府體育局局長及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並依業務需要設行 政部、場地部、競賽部、典禮部、服務部、維安部及宣傳部,各部另依業 務性質分組執行業務,其分工情形如下: 一、行政部:行政組、庶務組、會計組、資訊組、代表團組。 二、場地部:市容美化組、機電組、場地與器材組、場布組。 三、競賽部:競賽組、裁判組、紀錄組、賽務組、運動防護組。 四、典禮部:嘉年華活動組、典禮組、表演組、獎品頒獎組、聖火組。 五、服務部:聯絡接待組、醫護組、環境保護組、交通組。 六、維安部:警衛組、消防組、安全維護組。 七、宣傳部:城市行銷組、文宣組、新聞組。 前項各部置部長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府 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主任委員聘任之。 各部至少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部長擔任主 席,部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部長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第 6 條第 六 條 籌備處各組工作職掌、工作事項及工作進度,由各組組長擬訂,提請籌備 處執行長核定後實施。
- 第 7 條第 七 條 本會另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其組織簡則、工作職掌及委員名單由本會擬訂 ,報請教育部核定。
- 第 8 條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9 條第 九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0 條第 十 條 本組織章程訂定及修正須報請教育部核定。
- 第 11 條第 十一 條 本會至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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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3008386號函自112年9月3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