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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終字第1103092766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積極營造交通安全教育環境,提昇學校交通安全教 育品質,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交通安全教育之卓越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評選之績優學校 。
  • 三、本局為辦理學校評選事宜,應組成交通安全輔導訪視委員會。
  • 四、學校經本局評選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績優學校評選,應 接受本局獎優卓越計畫之輔導。
  • 五、本局依當學年度受評學校訪視評選成績擇優選出國小、國中及高中( 職)各兩校,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績優學校評選。 凡由教育部訪視委員會評選為執行成效顯著之精進學校,得以外加名 額方式推薦參加評選。 已獲得全國金安獎之學校,五年內以不重複推薦為原則。
  • 六、經教育部訪視委員會評選獲獎之績優學校,得依所獲獎項分別給與下 列獎勵: (一)成績評列金安獎「特優」獲獎學校: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三人、相關人員敘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十人,並發給學校 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成績評列金安獎「優等」獲獎學校: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 二人、相關人員敘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八人,並發給學校 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獎金以作為學校辦理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得作 為個人獎金使用。
  • 七、經評定獲得金安獎之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並由本局安排辦理經驗 分享、觀摩研習會及協助輔導其他學校,以資策進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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