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組織架構,統合並落實各機關資訊人力之規劃 、發展、管理及考核,增進資訊化效率,提高各機關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名詞定義: (一)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委員會,不含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二)二級機關: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 機關、機構、學校。 (三)一級單位:指依一級機關、二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 設立之業務單位或輔助單位。 (四)二級單位:指一級單位內所設立之「股」、「課」次級單位。 (五)編制員額數:依各機關編制表所列編制員額數。 (六)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指專責辦理機關資訊業務之一級單位 。 (七)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指未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而 於一級單位內設立之專責辦理資訊業務二級單位。 (八)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指機關未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 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時,所設立負責辦理該機關資訊業務之任 務性組織。 (九)資訊業務主辦單位:指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之機關所指定主 辦該機關資訊業務之單位。 (十)資訊主管人員:指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資訊業務專責 二級單位主管、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主管、資訊業務主辦單位主 管。 (十一)資訊業務人員:指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 責二級單位及資訊推動任務編組內正式編制公務人員、約聘 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以及機關尚未依本 要點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及 資訊推動任務編組前,機關實際從事資訊業務之正式編制公 務人員、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以上 人員均不包括委外人員。 (十二)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指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配置之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十三)資訊人員:指資訊主管人員、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 人員。
- 三、資訊局負責各機關資訊人員權責範圍及工作項目之規範,及有關任免 遷調、培訓發展及獎懲考核等之評核、建議、規劃等事項,並襄助各 機關強化資訊人員之職能,俾有效運用本府推展資訊化相關之經費、 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應用及服務等功能。
- 四、為有效提昇本府資訊化發展成效,資訊局應就各機關資訊人員之專業 證照、教育訓練、學經歷及專長等資料建檔列管,以統合發展本府資 訊資源效益最大化的管理原則,規劃、評估、審議各機關有關資訊資 源在建(增)置、擴充或更新、開發或推廣、執行、運用等所需之資 訊人員。
- 五、為提昇各機關資訊人員專業知能,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府資訊整體發展需要、資訊人員所具專業職能、執行業務 所需技能等,所需之專業訓練。 (二)依資訊科技與電子化政府推展,規劃國內公私立機關(構)有 關資訊之參訪、觀摩或研習活動。 (三)依本府資訊發展重點及需要,擬訂年度出國計畫,遴選相關機 關考核績優之資訊人員前往國外參加研習、考察或會議。
- 六、為發揮並增進資訊人員統合運用的效益,資訊局應規劃並辦理下列事 項目: (一)召開本府資訊業務聯席會報,就本府資訊資源政策發展與各機 關資訊化推動列管重點項目,提會報研議、檢討、評核及管制 。 (二)列管及考核各機關資訊業務計畫及資訊資源之運用、執行、管 理、應用、服務、維護及資通訊安全等相關工作之辦理情形, 適時提出檢討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參考。評核具有重大優劣 事蹟者,即時建議各機關獎懲。 (三)獎勵在資通安全、數據治理、系統研發及數位創新等方面具傑 出績效或表現之機關、團隊或個人。 (四)因應本府共通資安架構及重大資安事件處理,於徵得各機關首 長同意,得協調整合管理及運用(支援、借調、合署辦公)各 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 貳、資訊組織
- 七、一級機關資訊組織之設立規定如下: (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級,或編制員額數一千人以上者,應設 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且編制員額數未達一千人者,應設 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 1.編制員額數一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以「局」為機關名稱 者,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以「處」、「委員會」或其他機關名稱者,應設立資訊業 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推動任務編 組。 2.編制員額數未達一百人者,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 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推動任務編組。 (四)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D級以下,且編制員額數未達一千人者, 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 推動任務編組。 一級機關如統籌辦理所屬二級機關、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如統籌辦理區公所資訊業務時,前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認定係以該 一級機關、被統籌二級機關或區公所中最高者為準;編制員額數則應 加總該一級機關及被統籌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合併計算,再依前項規定 設立其資訊組織;被統籌資訊業務之機關不得設立資訊業務專責單位 。 機關應設立或預計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 位,尚未設立前,得先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 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之機關,應另指定一級單位為資訊業務主辦單 位。 同一機關應就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 推動任務編組擇一設立,並由其單獨辦理資訊業務。
- 八、二級機關及區公所以不設立資訊組織為原則;二級機關應由其隸屬一 級機關、區公所應由民政局統籌辦理其資訊業務。但本要點生效前已 設立者,不在此限。 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經評估其組織規模或業務性質,認有自行設立資訊 組織之必要者,得依前點規定辦理。
- 參、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 九、各機關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應配置資通安 全專責人員時,如設立有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 單位者,應優先自該單位正式編制公務人員中指定擔任之。但指定確 有困難者,得由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擔任之。
- 十、資通安全專責人員由非正式編制公務人員擔任時,招聘之條件及程序 應納入資訊局要求之資格限制及專業能力評鑑或測試。
- 肆、資訊人力員額
- 十一、各機關於總員額不增加之原則下,應配置之資訊業務人員數額如下 ,且該數額不得包含機關依法應配置之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一)編制員額數為未達五百人者,應不少於其編制員額數之百分 之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編制員額數為五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至少十人。 (三)編制員額數為一千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人者,至少十五人 。 (四)編制員額數為一千五百人以上者,至少二十人。
- 十二、一級機關如統籌辦理所屬二級機關,民政局如統籌辦理區公所資訊 業務時,機關編制員額數及資訊業務人員數,應合併計算之。
- 伍、資訊人員任免遷調
- 十三、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如有出缺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組成跨機關甄選小組辦理甄選。 (二)甄選小組委員人數以三或六人為原則,由用人機關代表、資 訊局代表、資訊主管代表等三類組成;各類甄選委員代表均 占甄選小組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一級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甄選小組中資訊 主管代表,由資訊局抽選其他一級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 位主管擔任;二級機關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甄 選小組中資訊主管代表,由隸屬一級機關之資訊業務專責一 級單位主管、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主管或資訊業務主辦單 位主管擔任;區公所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甄選,甄選 小組中資訊主管代表,由民政局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 擔任。 (四)候選人除得由用人機關推薦外,資訊局得就各機關資訊人員 及資訊局內符合資格人員中,推薦適任人員為候選人,用人 機關及資訊局推薦之候選人,均不以一名為限。 (五)甄選小組召開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且各類甄選委員代 表至少應有一人出席,甄選結果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六)甄選小組評審後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報請一級機 關首長及資訊局局長會商後依程序陞補之。
- 十四、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經甄選二次以上(不含因出席委員數不 足流會),仍無法選定錄取人員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得自行辦理內陞、外補或遷調,惟遴補結果仍應簽會資 訊局。 (二)已參加當次出缺職務之甄選未獲錄取人員,不得列為內陞、 外補或遷調對象。
- 十五、除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外之其他資訊人員任免遷調,由各機 關自行依權責核定,並通知資訊局備查及更新資訊人員列管資料。
- 十六、本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本府消防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 程總隊、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設立之各級學校及依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設立之聯合醫院,不適用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 規定。
- 陸、資訊單位主管及單位內人員職務歸系
- 十七、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主管、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主管、資訊業 務專責一級單位內正式編制公務人員及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內正 式編制公務人員,職務應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本要點施行前之現職人員。 (二)具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但因性質特殊無法歸列為資訊處 理職系或歸列資訊處理職系後不利其薪資總額之計算者。
- 十八、各機關如編制有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之正式編制公務人員,應 為所屬機關資訊業務人員,且實際從事資訊業務。如該機關設立有 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者,前開人員應編 制於該單位;如未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 單位者,機關得就前開人員因此造成之權益影響研擬改善措施。
- 十九、本府警察局及所屬機關、本府消防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 程總隊、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設立之各級學校及依臺北市 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設立之聯合醫院,不適用本章規定。
- 柒、資訊人員職能要求
- 二十、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本要 點生效前已在任之現任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不在此 限: (一)職務歸列為資訊處理職系或具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畢業之科系應包括於教 育部認可之「資訊學群」中。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 電子工程技師資格。 (四)具電腦軟體設計技術士證、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證或電腦軟 體應用技術士證乙級以上。 (五)取得資訊安全、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軟體工程、軟體測 試等五類中,至少二類各一張專業證照,並應於在職期間維 持該證照之有效性。前開專業證照認定範圍由資訊局另定之 ,未在認定範圍內之相當等級資訊專業證照,得另提交資訊 局認定。
- 二十一、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十小時資訊專 業訓練;資訊業務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未符合前點條件者, 每年至少應接受二十小時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至取得前開 資格條件為止。資訊專業訓練及能力評核相關作業規定,由資訊 局另定之。
- 捌、資訊績效及人員考評
- 二十二、除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設立之各級學校外,各機關均應 辦理資訊績效考評,相關作業規定由資訊局另定之。
- 二十三、資訊局得對資訊主管人員及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提出考評建議,於 年終前提供各該服務機關作為辦理各該人員年終考績(核)之參 據。
- 玖、資訊組織及人力調整
- 二十四、各機關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就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現況 與本要點規定事項完成差異性比較;如有不符本要點規定事項, 一級機關應彙整本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調整規劃,民政局應彙整 本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及區公所調整規劃,擬訂「資訊組織及人 力調整計畫」,會資訊局及人事處後,簽請市長同意,據以辦理 。
- 二十五、「資訊組織及人力調整計畫」應包含相關調整工作項目及具體時 程規劃,其格式及內容大綱由資訊局另定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7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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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策字第1103013320號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0年10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