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收費標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三、使用各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 四、各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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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7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397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