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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就字第1103031489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就業服務法第七條及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就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促進就業之政策推動、計畫制定及服務措施之諮詢。 (二)就業促進服務之跨機關、跨專業之諮詢與指導。 (三)其他有關促進就業權益議題之諮詢與改善建議。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二人,由局長指定具就業服務專業及相當經驗之人擔任之,其餘委 員由本局就下列受僱者、雇主、學者及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代表一人。 (三)受僱者代表二至四人。 (四)雇主代表二至四人。 (五)具就業服務專業及相當經驗之學者專家二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局以外委員期滿得續聘 (派)一任。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受僱者、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 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 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小組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 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小組依會務需要,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專家學者或民間代表 列席。 本小組委員應就第二點所定事項進行諮詢,不得針對個案進行討論及 審查。本小組委員就諮詢案件涉及其個人或所屬機關、團體者,應依 利益迴避原則主動迴避。 本小組委員如有提案,應填具提案單於會議開會之十日前向臺北市就 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提出,逾期即依序排入下次會議討論。
  • 五、本小組由就服處擔任幕僚機關,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就服處處長兼 任;置秘書及幹事若干人,均由就服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代表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本小組所需費用,由就服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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