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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7)府授人一字第097069544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本會為加強對聘(僱)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激發其榮譽感及工作 意願,提高工作效率,並作為次年度是否續聘僱之主要依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觀、公 正、公平、公開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適用對象:本會經臺北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約聘(僱)計畫所聘(僱) 用之人員。
  • 四、考核 (一)平時考核: 1.於每年 4月、 8月考核,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考核結果如有待改進者,單位主管隨時提醒 受考人瞭解。 2.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 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年終考核: 1.於年度終了時辦理,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由各科室主管初評 ,並由考績委員會考核其本年度之工作表現,做為次一年度 續聘(僱)之依據。 2.考核等第,依下列規定: (1)甲等:80分以上,優先續聘(僱)。 (2)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得予續聘(僱)。 (3)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不予續聘(僱)。
  • 五、本會上開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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