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聘(僱) 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激發其榮譽感及工作意願,提高工作效率, 並作為次年度是否續聘僱之主要依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觀、公 正、公平、公開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適用對象:本會經臺北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約聘(僱)計畫所聘(僱) 用之人員。
- 四、考核 (一)平時考核: 1.於每年四月、八月考核,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考核結果如有待改進者,單位主管隨時提醒 受考人瞭解。 2.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 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3.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格式如附表一。 (二)年終考核: 1.於年度終了時辦理,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由各科室主管初評 ,並由考績委員會考核其本年度之工作表現,做為次一年度 續聘(僱)之依據。 2.考核等第,依下列規定: (1)甲等:八十分以上,優先續聘(僱)。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得予續聘(僱)。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不予續聘(僱)。 3.適用彈性薪點人員,年終考核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在報酬薪點範圍內調高一級薪點: (1)二年列甲等者。 (2)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4.年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
- 五、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 例計算),但因特殊原因,經單位主管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 。 (四)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六、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但 因特殊原因且其平日表現優良者,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經 考績委員會初核、由首長核定,得考列乙等以上。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者。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七、本會上開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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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7-2003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2)府授人管字第10211156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聘僱人員考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