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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9)北市研人字第1093009108號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聘僱人員 之管理,並作為續聘僱與調增薪點之主要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觀、公 正、公平、公開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 四、聘僱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 1.於每年四月、八月考核,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平時成 績考核紀錄表,考核結果如有待改進者,單位主管應適時提 醒受考人瞭解。 2.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相關規定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 行細則、「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3.平時考核之項目,參照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 格式如附表一。 (二)年終考核: 1.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予以年終 考核。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2.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由各科室主管初評,並由考 績委員會考核其本年度之工作表現,做為次一年度續聘(僱 )之依據。 3.考核等第,依下列規定: (1)甲等:八十分以上,優先續聘(僱)。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得予續聘(僱)。 (3)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不予續聘(僱)。 4.適用彈性薪點人員,本職年終考核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在報酬薪點範圍內調陞高一薪級: (1)二年列甲等者。 (2)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年終考核,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 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 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5.年終考核之項目,參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 6.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初 核後,由機關首長核定。
  • 五、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因特殊原因,經單位主管敘明理 由者,不在此限。 (四)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依法令規定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 、延長病假日數,不列入前項第三款事、病假請假日數計算。
  • 六、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但 因特殊原因且其平日表現優良者,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經 考績委員會初核、由首長核定,得考列乙等以上。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者。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七、本會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約聘僱人員 代理,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簡 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格式如附表三 ),得繼續代理,毋須再辦理公開甄選。
  • 八、本會上開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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