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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43552號函修正第2、5、6、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二○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規 定訂定之。
  • 二、二○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二○二五雙北世壯運)執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主任委員一 人,由臺北市市長指定臺北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新北市市長指定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 委員由臺北市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 (二)新北市政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十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執委會委員 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認定 並簽報臺北市政府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規定。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解聘事宜。
  • 三、執委會任務如下: (一)擔任與國際壯年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Masters Games Association) 聯繫窗口。 (二)擔任與中央政府、協辦縣市及競賽種類全國單項協會之聯繫窗口。 (三)辦理場館設施設備整備事項。 (四)統籌與管控賽會籌備時期各處組工作事項。 (五)執行賽會期間營運管理等事項。 (六)執行賽後場館營運恢復、善後及撰寫結案報告事項。 (七)其他籌辦二○二五雙北世壯運相關事宜之執行。
  • 四、執委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 席。 執委會得依任務工作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 團體代表列席。
  • 五、執委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指派現職人員兼任,統合督導第 六點所定各執行處組,並置諮詢顧問,提供賽會各議題及執行業務專 業意見,副執行長二人,由臺北市市長及新北市市長各指派現職人員 一人兼任,協助執行長督導工作。 另針對工作重要事項設執行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指派 現職人員兼任,副主任四人由臺北市市長及新北市市長各指派現職人 員二人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以協助執行長、副執行長管控各執行 處組事項進度及協調作業。
  • 六、執委會依照賽會行政、競賽場館、賽會活動及賽會服務四項領域,設 置各執行處組,依業務性質分組執行業務,其組織分工如下: (一)賽會行政: 1.綜合行政處:行政組、秘書組、會計組、認證組、計畫組、品牌 經營組、人力資源組。 2.國際事務處:國際聯絡組、語言服務組、接待組。 3.後勤管理處:餐飲組、住宿組、物流組、環保組。 4.志工管理運用處:召募培訓組、管理運用組。 5.市場開發處:企業參與組、商品服務組。 (二)競賽場館: 1.競賽處:競賽管理組、裁判組、成績記錄組、頒獎組、運動防護 組。 2.場館處:場館營運組、場館設施組、器材組、意象形塑組。 (三)賽會活動: 1.文化處:文化活動組、開閉幕展演組。 2.媒體行銷處:新聞媒體服務組、行銷推廣組、轉播組。 3.觀光旅遊處:旅遊服務組、商圈市集推廣組。 (四)賽會服務: 1.交通處:交通規劃組、交通營運組。 2.資通訊服務處:規劃組、設備組、系統組、網站組。 3.維安處:場館維安組、消防組、國際反恐組、緊急應變組。 4.醫療服務處:醫療衛生組、運動禁藥管制組、食品安全組、疫情 防制組。 前項各處置處長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副處長若干人,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依照業務需 求及任務分工,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 員兼任或由執委會招募專職人員擔任,各處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報准 調整人員配置,各處組分工情形如執委會組織架構圖。 各處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處工作會議由 處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處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處長指定副處長 一人代理之。 跨處組專案應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專案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席,執行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指定副執行長一人代理之。
  • 七、執委會應就第三點所定任務,不定期向二○二五雙北世壯運組織委員 會報告。
  • 八、執委會之文書、預算、會計等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及新北市 政府體育局兼辦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兼之。
  • 九、執委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執委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執委會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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