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城市美學之政策目標,有效 整合資源,並做為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之推動平臺,特設臺北市政 府城市美學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綜理室 務;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之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執行室務, 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研擬、整合、推動各項城市美學之計畫。 (二)促進城市美學相關計畫之交流及整合。 (三)協調城市美學相關計畫之跨局處合作及公私協力。 (四)相關重大城市美學議題之研議、協調、整合及督導。
- 四、本辦公室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代理之;主任及執行長 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本辦公室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 五、本辦公室幕僚作業,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都市發展局派員兼辦之 ,並得視需要由相關機關計畫人員兼辦之。
-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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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09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