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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市字第1113018078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1年8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疫情舒緩後,透過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發放數位台北熊好券市集券(以下簡稱本券)之方式, 吸引民眾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商)場、攤 販集中場(區)(包含本市 A 類臨時攤販集中場、B 類二十攤以上 無證攤販聚集區)、地下街、批發市場(僅指第一果菜、第二果菜、 萬大漁類、花卉、花木)及建國花市、花博農民市集等場域消費,以 達振興市場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凡在前點場域內營業之店家,於申請期間申請並經本處審核核定者, 為本券適用店家。 店家申請登錄網址為:https://ecoupon.taipei。 申請店家於申請時資料缺漏或不全者,得予補正,並經本處審核通過 後列為核准名單。
  • 三、民眾得於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籤意願,抽中者 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本券,並得不分平日假日持 本券至本活動適用店家使用。 前項本券劃分為一百元面額五張,民眾個人至適用店家消費時,於同 一時間或同一消費場所,不限票券使用張數。
  • 四、本處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台北熊好券之使用清冊,併同金融機構匯 款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透過電子核銷系統進行核銷作業。
  • 五、為鼓勵參與活動之適用店家,由本處辦理熊好店家收券王活動,並頒 發獎勵金:對於吸引最多消費者使用票券之前三名業者,頒發獎勵金 ,第一名十五萬元、第二名十萬元、第三名五萬元,頒發獎勵金計三 十萬元。
  • 六、店家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店家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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