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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6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11)北市主事預字第1113011258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 稱收支估計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依「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收支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一 月十日前或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 度開始二十日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核定。
  • 三、編造第一期「收支估計表」(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適用)、「基金來 源用途估計表」(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適用)時,表中之「第 2 期估計數」欄及「全年累計數」欄均免填列;編造第二期收支估計表 時,應列示「第 1期實際數」欄及「全年累計數」欄,其中「第 2期 估計數」,不得以「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扣減「第 1期實際數」後數 額計列,應檢視「第 2期估計數」實際執行情形後估列。
  • 四、收支估計表倘未及於一月份核定者,則該月不得分配;又修正時,已 過期間不得再調整。
  • 五、各基金預算經要求撙節時,其撙節數應填列於未分配數欄位,除地方 教育發展基金、市立大學校務發展基金外,餘均應列入年度盈(賸) 餘辦理。
  • 六、各基金收入(基金來源)預算應考量其可能收起繳納專戶存款之時間 ,核實編造「損益(收支餘絀) /基金來源用途法定預算分配表」等 表。
  • 七、收支估計表之編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二)資本支出除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設備之開標期 程核實分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計畫應依規劃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 配。 2.各基金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 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 3.各基金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 年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4.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實施期程配合撥款 進度核實分配。 5.其他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核實分配。 (三)用人費用由各基金視實際需要,並考量劃帳發薪時程暨年終獎 金之發放與考績獎金之預借等因素核實分配。 (四)稅款經費應配合徵訖時間分配(如牌照稅四月底徵訖、房屋稅 五月底徵訖、地價稅十一月底徵訖)。 (五)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與法律、自治法 規抵觸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 度妥為規劃分配。
  • 八、各基金於年度進行中,須修正收支估計表時,應先由計畫承辦單位將 擬修正之具體理由及資料,簽會會計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再由 會計單位編造各相關書表,並於表上註明「第 ×次修正」字樣。其修 正後收支估計表之編送及核定程序與原編報程序相同。
  • 九、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應依「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 冊」附錄所附之收支估計表應編書表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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