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於疫情舒緩後,以透過由臺北市政 府發放台北熊好券-饗購券(以下簡稱本券)的方式,直接導客至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零售業及餐飲業店家消費,達到振興本市零售 業及餐飲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券之適用店家: 凡辦妥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且於本市營業之餐飲及零售業者,於申 請期間內申請,經本處審核後核定之店家。 超商、超市、量販店、無店面零售業、歌廳、舞場、視聽及歌唱業、 特殊娛樂業、遊戲場、夜店、三溫暖浴室等行業,不適用本作業規定 。 店家申請登錄網址為:https://ecoupon.taipei。 申請店家於申請時資料缺漏或不全者得予補正,並經本處審核通過後 列為核准名單。
- 三、本券之使用方式: 於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籤意願,抽中者即可領 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本券,並得不分平假日持本券至本 活動適用店家使用。 前項本券劃分為一百元面額五張,至適用店家消費時,於同一時間或 同一消費場所,不限票券使用張數。
- 四、本處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台北熊好券之使用清冊,併同金融機構匯 款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透過電子核銷系統進行核銷作業。
- 五、為鼓勵參與活動之適用店家,由本處辦理熊好店家收券王活動,並頒 發獎勵金: 對於吸引最多消費者使用票券之前三名業者,以資本額區分為未達十 萬元、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一百萬元以上三個級距頒發獎勵金 ,第一名十五萬元、第二名十萬元、第三名五萬元,共計獎勵九間適 用店家,頒發獎勵金計九十萬元。
- 六、店家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店家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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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商字第111602562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