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13301249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3月1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有意願於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申請設立微型旅館之業者,儘速完成旅館業設立登記,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指有意願於本市申請設立微型旅館,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本局官方網站 公布之「微型旅館無障礙改善輔導專案說明」,向本局提出申請書, 且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使 用類組變更為 B-4,使用項目為旅館)並向本局申請旅館業設立登記 者及經本局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 前項微型旅館,指於本市設立客房數未達十六間,且其建物位於土地 使用分區屬商業區之旅館。
  • 三、本要點之獎勵金,依本局核發之旅館業登記證所載房間數核發,其核 發基準及獎勵金額如下: (一)房間數五間以下:獎勵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 (二)房間數六至十間:獎勵金額十二萬元。 (三)房間數十一至十五間:獎勵金額十五萬元。
  • 四、本要點獎勵金之核發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取得建物變更使用執照並已向本局申請旅館業設立登記者(以下 簡稱第一階段):依旅館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所載房間數,核發對應 房間數之百分之二十獎勵金。 (二)已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依本局核發之旅館 業登記證所載房間數,核發對應房間數之百分之八十獎勵金。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所載房間數,與本局核發之旅館業登記證所載房間 數不同,致適用不同獎勵金級距,於第二階段依本局核發之旅館業登 記證所載房間數,計算剩餘之獎勵金額。
  • 五、經本局通知符合核發獎勵金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 獎勵金: (一)領據(附件)。 (二)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文件齊全之申請案件,由本局以電匯轉帳方式將獎勵金撥入旅館業設 立登記申請書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獎勵金核發以同一帳戶為限。
  •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案件,申請者應配合調查。
  •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駁回其申請,不予核發獎勵金: (一)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本局認有疑義,經本局要求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 八、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獎勵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獎勵金: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獎勵金。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該受獎勵者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金。
  • 九、本局辦理本要點獎勵金所涉及之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申請者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