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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472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10年12月1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有意願於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申請設立微型旅館之業者,儘速完成旅館業設立登記,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指有意願於本市申請設立微型旅館,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八月一日起,依本局官方網站公布之「微型旅館無障礙改善輔 導專案說明」,向本局提出申請書,依法辦理並取得建築物變更使用 執照(使用類組變更為 B-4,使用項目為旅館),並於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含)前,經本局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前項 微型旅館,指於本市設立客房數未達十六間,且其建物位於土地使用 分區屬商業區之旅館。
  • 三、本要點之獎勵金,依本局核發之旅館業登記證所載房間數核發,其核 發基準及獎勵金額如下: (一)房間數五間以下:獎勵金額新臺幣(下同)八萬元。 (二)房間數六至十間:獎勵金額九萬元。 (三)房間數十一至十五間:獎勵金額十萬元。
  • 四、經本局通知符合核發獎勵金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 獎勵金: (一)領據(附件)。 (二)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文件齊全之申請案件,由本局以電匯轉帳方式將獎勵金撥入旅館業登 記證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五、本局為審核申請案件,申請者應配合調查。
  • 六、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駁回其申請,不予核發獎勵金: (一)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本局認有疑義,經本局要求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或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之調查。
  • 七、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獎勵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獎勵金: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獎勵金。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該受獎勵者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金。
  • 八、本局辦理本要點獎勵金所涉及之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申請者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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