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及行政法人之組織運作更為公開透明,特訂定本作業原則,規範其 資訊公開透明作業。
- 二、本作業原則規範對象如下(名單如附件一): (一)財團法人:指經本府許可設立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行政法人:指本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
- 三、本作業原則所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指捐助或主管前點規範對象業務 之本府一級機關。若為本府二級機關捐助及主管業務者,以其隸屬之 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及主管業務者,則 以捐助金額或主管業務最多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 四、本作業原則規範對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單位介紹、組織架構或章程、董(監)事名單、業 務服務項目、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或營運(業務)計畫(報 告)、業務執行成果報告或工作報告書、年度預決算書或年度 財務報表、年度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或支付獎助、捐贈名 單清冊、監察報告書及董(監)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應於 其官網或業務主管機關網站進行公告,每年度並進行資訊更新 。 (二)行政法人:單位介紹、組織架構或章程、董(監)事名單、業 務服務項目、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或營運(業務)計畫(報 告)、業務執行成果報告或工作報告書、年度預決算書或年度 財務報表、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及董(監)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 料,應於其官網或業務主管機關網站進行公告,每年度並進行 資訊更新。
- 五、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進行網站公開資訊之檢核(檢核表 可參考附件二、三),以確保資訊有效揭露,並將檢核結果呈報機關 主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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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11)府授研計字第1103027498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