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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11)北市體產字第11030381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及自110年9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疫情舒緩後,鼓勵民眾至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產業活動及消費,以透過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發放台北熊好券運動券(以下簡稱本券)的方式,直 接導客至本市運動產業店家,達到振興本市運動產業之目的,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店家: 位於本市並登記為運動訓練業及運動場館業等相關可對應之業別,且 銷售商品或服務亦須屬該業別經營項目之店家,於申請期間至本府網 站申請登錄(登錄網址為:https://ecoupon.taipei),並經本局審 核通過成為熊好店家者(以下簡稱熊好店家)。 本作業規定之店家於申請時資格條件不符者,得予補正經本局審核通 過後列為核准名單。
  • 三、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民眾: 民眾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 籤意願,抽中之民眾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本券, 並得不分平假日於活動期間持本券至熊好店家使用,活動期間由本府 於本府網站公告之。 前項本券劃分為一百元面額五張,民眾個人至適用店家消費時,於同 一時間或同一消費場所,不限票券使用張數,並不得找零、兌換現金 、轉贈或補發。
  • 四、本局由台北通後臺逕行下載台北熊好券之使用清冊,並可併同金融機 構匯款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透過電子核銷系統進行核銷作業。
  • 五、本局為鼓勵參與活動之熊好店家,特辦理熊好店家收券王活動,吸引 最多消費者使用票券之前三名業者,頒發獎勵金。第一名十五萬元、 第二名十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 六、熊好店家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熊好店家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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