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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公字第11130022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1年1月3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代管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之公有閒置土地,明確公園處與土地管理 機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責任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閒置土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臺北市城市花園推動要點或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 原則規定委託公園處代管之本市轄內國有閒置土地。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土地管理機關,未能依臺北市市有閒 置土地提供綠美化及認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而專案簽報並經市長 核准委託公園處代管之本市轄內市有閒置土地。
  • 三、公園處代管市有閒置土地,應與土地管理機關簽訂臺北市市有閒置土 地委託代管契約(如附件)。
  • 四、公園處之代管業務範圍限於公有閒置土地之簡易綠化及日常環境維護 。 為避免公有閒置土地於後續土地開發時需剷除綠化成果致有浪費公帑 之虞,綠化方式以簡易綠化、低維管或不設置固定性設施之方式為之 。
  • 五、公園處代管之國有閒置土地代管經費之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 臺北市城市花園推動要點或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 之相關規定辦理。
  • 六、公園處代管之市有閒置土地之綠化維護費用,應由土地管理機關編列 足額經費移撥公園處使用。
  • 七、公園處代管之公有閒置土地如發生噪音、髒亂、治安等情事,應由土 地管理機關負責處理及依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 法等相關法規函請主管機關處理。
  • 八、公園處代管之公有閒置土地而有場地借用申請情事,應由土地管理機 關受理申請。
  • 九、公園處代管之公有閒置土地如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由土地管 理機關為要保人並負擔全部保險費用,並將公園處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
  • 十、第四點及前三點之規定,如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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