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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6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農字第111300833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1年3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財團法人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以下 簡稱農業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監督及查核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台北市錫 瑠環境綠化基金會、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台北市七 星生態保育基金會及台北市七星田園文化基金會。
  • 三、本局對於農業財團法人之人事管理、績效評估、法制規範、業務、財 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每年應至少辦理書面查核一次,並得視需要 實地查核。
  • 四、本局應就農業財團法人提出之文件、資料進行查核,並填具行政監督 查核報告。 前項經核定之行政監督報告,應公開於本局網站。
  • 五、本局為執行農業財團法人之監督查核,應組成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本局首長指派人員擔任,其餘成員為 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綜合企劃科及農業發展科之人員。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發展科科長擔任。 本局為辦理農業財團法人之監督查核,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或委 請專業團隊協助。
  • 六、受書面查核之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供當年度績 效目標及前一年度行政監督書面報告之相關文件、資料,送本局辦理 。 受實地查核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安排執行長率業務、行政及財務會計 有關人員解說,並備妥當年度績效目標、其他實地查核所需相關文件 、資料及帳冊,供本局查核。
  • 七、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提供前點所定相 關文件、資料或帳冊,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八、農業財團法人經查核有缺失者,本局應積極輔導、列管追蹤並限期改 正。 前項有缺失之農業財團法人屆期不改正、改正不完全或缺失情形重大 者,本局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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