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提升整體 檔案管理品質,並落實分級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機關:指本府所屬機關(構)、市立大學、本府監督之行政 法人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考評:指由本府(含一級機關)執行之檔案管理考評作業。 (三)評鑑: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執 行之檔案管理評鑑作業。 (四)考評機關:指負責執行考評作業之機關。 (五)受評機關:指除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以外之各機關 。
- 三、本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辦 理檔案管理成效自行評估,並依其規定方式及程序,將評估結 果送交本府備查。 (二)本府考評:秘書處負責實地考評各一級機關(不含秘書處)、 區公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級機關考評:一級機關負責實地考評前款以外之受評機關。 秘書處之檔案管理作業情形,由檔案局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以 下簡稱評鑑要點)第三點第三款進行評鑑。
- 四、本府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立案編目。 (二)檔案保存與維護。 (三)檔案鑑定與清理。 (四)檔案檢調與應用。 (五)機密檔案管理。 (六)文書檔案資訊化。 (七)其他指定事項。 本府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由秘書處依檔案局所定評鑑表及實務需求增 列之。
- 五、受評機關以每六年至少接受一次實地考評為原則。但符合評鑑要點第 八點得免予考評者,不在此限。 考評機關各年度應進行實地考評之機關數量,由秘書處依檔案局規定 另行通知。
- 六、考評機關應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進行整備,受評機關應配合 考評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考評機關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實地考評作業。 一級機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將綜整之考評表影本送交本府備查 。
- 七、本府考評作業,由秘書處擔任幕僚,成立府級考評小組,置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秘書長指定之,負責督導考評業務,小組成員由秘書處邀 集熟稔檔案管理作業之各機關人員擔任。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自行或邀請他機關熟稔檔案管理業務人員,組成考 評小組,辦理考評作業。
- 八、本府檔案管理考評結果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考評項目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考評項目總分未滿七十分者。
- 九、受評機關應依考評機關之考評建議持續改善各項檔案管理措施。 受評機關當年度考評結果為丙等者,應自行擬定改善措施,並函送考 評機關審閱。 考評機關應督導前項改善措施執行情形及適時辦理輔導,並於次一年 度進行複檢。
- 十、受評機關應依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且名列當年度所有受評機關第一名者,檔案管理業務主要 承辦人及相關主管記功一次;優等者,檔案管理業務主要承辦 人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嘉獎二次;甲等者,檔案管理業務主要 承辦人嘉獎二次。其餘督導、協助檔案管理業務人員,由受評 機關自行視貢獻情形,以嘉獎一次為原則辦理敘獎。 (二)經依前點第三項進行檔案管理作業輔導後,複檢成績仍為丙等 者,除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檔案管理業務主要承辦 人及相關主管應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處。 考評結果為優等者,由秘書處納入輔導參加金檔獎候選機關,其檔案 管理業務主要承辦人及相關主管,納入推薦參加金質獎候選名單。 擔任第七點第一項府級考評小組成員,得由秘書處依本府專案敘獎原 則辦理獎勵。 擔任第七點第二項一級機關考評小組成員,得由該一級機關自行辦理 獎勵。
- 十一、各機關辦理或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預算或由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評鑑要點及檔案局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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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文字第1113003990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