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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工字第1113057017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為保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及受本局委託 之民間機構(團體)之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執行職務 之人身安全,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用單位:指進用社工人員之本局及受本局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 (二)社工人員:指前款進用單位內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或社 會福利法規所定社會福利業務之社工人員。 (三)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擾、威脅 、恐嚇、攻擊或傳染疾病等影響其人身安全的各種狀況。 (四)危機:指社工人員於工作有關的環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 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 (五)重大危害事件: 1.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發生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人身 安全危害致死或一個月內發生二起(含)以上致傷事件。 2.社工人員遭受人身安全危害並經三家以上媒體報導,或具有 爭議性之新聞事件。 3.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認有必要檢討之事 件。
  • 三、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進用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危機發生及風險預測: 1.提供保障所屬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並建立 相關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必要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及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定期辦理或指派所屬社工人員參加人身安全相關教育訓練, 加強其危機意識及安全執業能力。 4.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並建立預警 制度。 (二)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措施以保障社工人員人身 安全,並指派人員陪同,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衛生福利 部線上通報。但受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應同步通報本局 ,本局應提供或協調必要之協助。 2.發生重大危害事件,進用單位應於知悉事件後七十二小時內 通報本局及衛生福利部,本局應邀集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 成立專責處理小組,並以本府秘書長或由秘書長指派人員為 召集人。 3.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社工人員安全需求,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 果及處理方法之溝通。 (4)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並應注意維護當事 人隱私與權益。 (三)復原: 1.對社工人員或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心理諮商、醫療資源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提供法律訴訟、保險資源。
  • 四、社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社工人身安全相關教育訓練。 (二)社工人員於外勤前,應使用外勤風險檢測工具評估案件風險, 並採取有效維護自身安全之措施,必要時應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 (三)社工人員抵達外勤地點,應立即評估外勤地點安全狀態,若評 估有高度危險,立即回報進用單位並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四)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遇危險應立刻離開現場或請求警察 機關與相關單位協助,並回報進用單位。 (五)社工人員有遭受騷擾、威脅、恐嚇或攻擊等情況,應立即回報 進用單位主管並製作書面紀錄,主管接獲通報應立即採取必要 支援措施,並同時報告上級主管。
  • 五、為評估特定個案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之風險 ,本局得協助受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該個案 或關係人等相關資料。
  • 六、本局應輔導、督導受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本要點所定各項社 工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並得列入年度評鑑項目。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衛生福利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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