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機構及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軟硬體:指運用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處理資料建立、運算、儲存、傳送和保護之系統及軟硬體設 備。 (二)營運軟硬體:指運用營運技術(Operation Technology,OT) 建置於能源、水力、交通、醫療、垃圾處理等作業環境場域, 監控或操作場域環境之可程式化邏輯控制器(Programmable L ogic Controller , PLC)、資料蒐集與監控系統(Supervis 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儀錶及人機 介面設備。 (三)資訊耗材:指資訊設備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 更換、補充、增購之消耗性物品、電子標籤、電子卡片及零組 件。 (四)嵌入式系統:指程式碼內嵌於設備內容,具有專一功能之資訊 系統。 (五)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 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 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 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 料登錄或教育訓練等服務。 (六)一級機關:指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設立 之局、處、委員會,不含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七)二級機關 :指依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或組織自治條例設立之次級 機關、機構及學校。 (八)資訊業務專責單位 :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設置之資訊專責一級單位、資訊專責二級單位 。 (九)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設立之負責辦理該機關資訊業務之任務性組織 。 (十)資訊業務主辦單位: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 管理作業要點」主辦該機關資訊業務之單位。
- 三、各機關配合辦理本要點執行狀況,應列為機關資訊業務績效評核參據 。
- 貳、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 四、年度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 (一)資訊局應於各年度預算編列前成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年度預算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二)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 召集人,均由資訊局局長指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當然委員十 名,由資訊局業務單位主管五員、本府主計處代表二員、財政 局代表一員、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二員派(聘)兼任;外 聘專家委員:資訊局得聘請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 之專家擔任。 (三)審查小組外聘專家委員得為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外 聘專家委並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用或審查費用。 (四)審查小組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原機關另行指派符合資 格人員遞補。 (五)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先期審查得以線上審查或會議審查方式 辦理,以會議方式辦理時,得採實體會議或視訊會議。 (六)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先期審查以線上審查方法辦理時,以全 部審查委員過半數意見為審查結果,如無過半數審查委員表達 相關之審查結果,或有任一審查委員要求以會議方式討論時, 應以審查會議辦理。 (七)審查小組辦理資訊預算先期審查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時,規定 如下: 1.資訊計畫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 不克出席會議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應有審查委員總額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當然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原機關得指派適任人員代理,外 聘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 4.得邀請機關及相關機關出席或列席提供說明。 (八)機關代表審查委員或外聘專家委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 聘: 1.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計畫,未依委託辦理線上審查計畫者。 2.連續三場審查會議未出席者。 3.連續四場審查會議未全程出席者。 4.有其他無法公正執行審查職務之事實者。 (九)依前款解聘機關代表審查委員,原機關應另指派,外聘專家委 員,資訊局得視需要決定是否補聘。 (十)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資訊局辦理。 (十一)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資訊局相關預算支應。
- 五、資訊局於辦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前,應制定「年度預算籌編資訊計畫 先期審查作業指引」,據以執行,前開作業指引規範範圍包括: (一)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提送範圍。 (二)資訊計畫編列原則。 (三)資訊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四)資訊計畫撰擬規定。 (五)資訊計畫提送規定。 (六)資訊計畫審查程序。 (七)資訊計畫預算額度分配原則。 (八)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日程表。
- 參、年度中資訊計畫審查
- 六、年度中機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報資訊局審查同意,始得為之: (一)原核定資訊計畫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內容變更、經費調整、期 程調整,或計畫取消、中止、暫停、合併、拆分等。 (二)新增資訊計畫,經費達一百萬元以上者,前開資訊計畫,包括 使用公務預算、基金預算、特別預算、補助款、採購標餘款, 辦理資訊軟硬體購置、租賃或資訊服務採購者,惟不包括下列 項目:4G通訊費,5G通訊費、簡訊費、業務議題研究、文件與 資料登錄、建檔、掃描、調查、統計、營運軟硬體,資訊顯示 看板及其控制電腦、K iosk、資訊耗材、事務機、行動護理站 、智慧手機、嵌入式系統(em bedded system),以及應用於 醫療、交通、治安偵防及其他特定作業或業務領域之專業儀器 或設備。 (三)新增資訊系統開發,包括使用公務預算、基金預算、特別預算 、補助款、採購標餘款及其他任何經費來源委外開發之資訊系 統,廠商以回饋、合作或其他方式無償提供之資訊系統,由機 關內部人員自行開發提供業務使用之資訊系統,惟不包括廠商 無償提供或機關自行開發之實驗、測試、教學或學習用資訊系 統,以及廠商無償提供或機關自行開發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之 階段作業或臨時作業資訊系統。
- 七、機關新增資訊計畫,非屬前開經提報審查範圍時,由機關資訊業務專 責單位、資訊推動任務編組或資訊業務主辦單位負責內部審查及管理 。
- 八、資訊計畫新增及修改之審查,資訊局得以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方式辦 理,以會議審查時,得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專家擔任 外部審查委員,並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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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8
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資策字第1113004403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