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本館車位之使用並維護安全 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停車位,除優先分配一公務車位外,其餘車位開放本館員工申請 使用,本要點所指員工含本館任用、聘任、駐衛警察隊(保全)、約 聘僱、職工、借調及委外廠商派駐本館人員。
- 三、員工上限50格,車位採申請制,如申請登記人數超過停車位數,每年 一次以抽籤決定。
- 四、員工停車位申請: 本館員工有停車位需求者,請持自用行車執照及駕照,如行車執照非 屬本人,則需提具證明,方可申請員工停車位。員工個人若有二部以 上自用車交替駕駛,一車牌號碼需申請一車位,未申請之車牌號碼者 無法以員工月票出入場。
- 五、停車位申請使用期間,若有休、退、調、離職或不開自用車時,應即 通知駐衛警察隊(保全)註銷原申請之停車位登記,不得私自轉讓他 人使用。
- 六、車位開放原則 : 扣除公務車外,其餘停車格位對外開放。開放公眾車位依先到先停為 原則,不保留車位。
- 七、停車位收費基準及扣繳: (一)公務車位免收費用外,其餘員工申請停車位,均須收取費用。 (二)收費基準參酌「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停車場開放委外原 則」提示計算,12小時日間月票金額每月新臺幣 1,200元(週 一至週五 7時至19時;輪班者規範如第九點說明),12小時日 間全月票金額每月新臺幣 1,600元(全月 7時至19時),24小 時全月票金額新臺幣 3,300元(全月24小時)。 (三)費用繳納以三個月繳納一次為原則(當年度 1月 1日、 4月 1 日、 7月 1日、10月 1日起算),於前述日期之10日前由駐衛 警察隊將申請停車位員工之名冊送交秘書室出納,由承租者逕 自出納繳款,並於起始月前 3日將繳費清冊交由駐衛警察隊將 承租車牌登錄後台。如有特殊排班需求,須於清冊內提交班表 供登錄後台23日,超過日數及時數者皆以臨停費率計費。 (四)因公休、退、調、離職時,如賸餘使用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 依未使用月數退還所繳費用。
- 八、本館志工停車說明: 由教育服務組管理每日志工停車配額,駐衛警察隊(保全)依持有公 務用停車單者(參附件 1)放行並回收單據。
- 九、輪班同仁月票設定: 員工如有輪班需求,須提交班表供登錄後台(每日12小時,每月以23 日為限),並不得於出場時要求臨時更改班表。 員工若遇週六配合開館時間排班者,得延長至21時前出場。 時數不保留至下月,亦不挪用至平日,購買月票停放若超過前述日數 及時數者皆以臨停費率計費。
- 十、車位保留原則: 配合本館公務需求保留車位者,需填寫車位保留申請單(參附件 2) ,經核准後通知駐衛警察隊(保全)辦理保留。辦理大型活動時,由 活動承辦組室發函停車管理工程處說明保留車位事宜。
- 十一、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經組室主管核准之免費車輛及送貨送料車輛外,停放本停 車場皆須依規定繳費,不得欠費或要求駐衛警察隊(保全) 手動放行,違反規定者,取消租用資格。 (二)進入停車場車輛應遵守駐衛警察隊(保全)之指揮,依標線 之指示及專屬停車位停放,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 (三)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四)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 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 負賠償責任。 (五)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反者,得以張貼告示、終止租約或移 置公有拖吊保管場,費用由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負擔。 (六)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 十二、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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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奉臺北市立美術館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