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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北市消預字第11130170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1年5月2日起生效
  •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主要出入口及避難器具位置。 (二)避難逃生原則: 1.火災發生時,請儘速往主要出入口及避難層逃生。 2.如於主要逃生路徑遇高溫濃煙,請往其他可逃生路線逃生,切勿 搭乘電梯逃生。 3.如無法往避難層逃生時,請改往相對安全的空間關門避難,並用 膠帶或衣物等物品塞住門縫及空調通風口,防止濃煙進入;待救 處如有陽台或窗戶等明顯對外位置者,應於該處呼救等待救援, 並撥打 119 告知受困位置。
  • 三、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之播放時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及視聽歌唱場所應於影片播 映前,於包廂內之視聽播放設備播放。 (二)前款以外之場所,應於消費者使用場所服務前播放。
  • 四、避難逃生訊息應包含「本場所發生火災,請儘速避難逃生」之內容。
  • 五、避難逃生訊息,應於場所確認火災發生後立即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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