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受理共享廚房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 聽會所應負擔之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辦理臺北市政府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府都規字第一一○ 三○五八三四七一號公告「臺北市共享廚房之定義、得設置分區及其 附條件規定」之社區參與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
- 三、申請人於申請辦理社區參與時,應預先繳納新臺幣八萬元,由本處開 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 申請人繳納費用如有不足者,本處得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 補繳,屆期仍未繳納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 四、本處受理共享廚房申請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費用基準如附表。 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始支付憑證由本處收存保管 ,申請人得於本處辦理社區參與作出決定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處 申請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 五、本處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之結算;不足者,應 予補繳,剩餘者,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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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商字第111601679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1年5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