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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113028899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1年6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疫情舒緩後,鼓勵民眾 入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安心旅宿,以透過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發放台北熊好券 -住宿券(以下簡稱本券)的方式,直接 導客至本市安心旅宿住宿,達到振興本市旅宿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店家: 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且具備本市安心旅宿資格 ,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本府網站申請登錄(登錄網址為:https://ou pon.taipei),並經本局審核通過成為熊好店家者(以下簡稱熊好店 家)。
  • 三、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民眾: 民眾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 籤意願,抽中之民眾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本券, 並得不分平假日於活動期間持本券至熊好店家使用,活動期間由本府 於本府網站公告之。 本券為面額一千元一張,僅供住宿消費使用,每晚每房限使用一張, 應一次使用完畢,不適用於其他消費項目,且不得找零、兌換現金、 商品禮券、現金禮券、轉贈或補發。
  • 四、本作業規定之店家於申請時資格條件不符者,得予補正,經本局審核 通過後,列為核准名單。
  • 五、熊好店家應將住宿房價資訊充分揭露,針對持本券住宿之民眾,不得 任意調高房價,若有違反本作業規定或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者, 本局將依規定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並終止其熊好店家資格。
  • 六、本局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本券之使用清冊,並可併同金融機構匯款 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進行核銷作業。
  • 七、本局為鼓勵參與活動之熊好店家,特辦理熊好店家收券王活動,依吸 引最多消費者使用本券之前三名熊好店家頒發獎勵金,第一名十五萬 元、第二名十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 八、熊好店家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熊好店家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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