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二三台台灣燈會(以下簡稱 本燈會)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得依本要點無償認捐或認養本燈 會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但以現金方式認捐者 ,不在此限。 前項認捐或認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局)審核。 第一項但書有關現金方式認捐之情形,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及臺北市二○二三台台灣燈會捐款收支管理運用 要點規定辦理。
- 三、產業局受理前點認捐或認養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捐或認養價值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審核小組應 召開會議審核。 (二)認捐或認養價值未達一百萬元者,審核小組得逕行書面審核。 前項審核小組會議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 簡稱觀傳局)及產業局組成,必要時得委請府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供審核小組參考,並得通知認捐或認養人進行說明。
- 四、產業局審核小組進行會議或書面審核時,應就認捐或認養內容之必要 性、數量、整體貢獻度、加值服務、協調及其他配合作業等面向綜合 考量,並作成審核結果。 經審核通過後,認捐或認養價值達一百萬元以上者,產業局應以書面 通知認捐或認養人辦理簽約及用印事宜,認捐或認養人應於收到通知 後十五日內與產業局簽訂契約;認捐或認養價值未達一百萬元者,產 業局應以書面通知認捐或認養人審核結果及雙方權利義務內容,認捐 或認養人收受該書面通知時,認捐或認養契約關係視為成立,並應依 書面通知內容辦理認捐或認養事宜。
- 五、認捐、認養之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認捐方式: 1.實物認捐:認捐人交付贈與物,由觀傳局開立收據交予認捐人收 執。贈與物金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應列入財 產管理者,由觀傳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 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並於本府財產管理系統辦理財產列帳作業;不須列入財產管理項 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2.認捐其他為舉辦本燈會所需之相關資源:認捐人得以無償提供勞 務、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權方式為標的。 (二)認養方式: 1.設置認養:經觀傳局擇定之場地或場館之設備、設施,由認養人 負責辦理規劃設計、施作及維護管理事宜,或由認養人自提認養 標的,經觀傳局評估後擇定。 2.維護認養:經觀傳局擇定場地或場館已設置完成之設施、設備, 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理事宜。 (三)認捐及認養人,應配合本燈會工作時程辦理捐贈或養護事宜。 (四)認捐及認養之標的與範圍,由產業局公告之。
- 六、認捐人得於實物認捐標的標示認捐人名稱或識別意象。 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示。 前二項標示內容、型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認捐或認養人 與觀傳局雙方商議後為之。 觀傳局得視情形,並經認捐人或認養人同意,於本燈會相關網站、出 版品、宣傳品或其他露出平台,揭露認捐人或認養人之名稱或識別意 象。
- 七、認捐及認養人未經產業局同意,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之全部或 一部讓與他人,亦不得將契約應負之全部或一部義務轉由他人承擔。
- 八、認捐及認養人應依契約進行認捐或認養之各項工作,並遵守本要點及 相關法令規定。 認捐或認養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經產業局通知限期改善 仍未改善者,產業局得終止契約,如因此致本府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害 ,認捐或認養人應負責賠償責任。
- 九、認捐或認養人經產業局同意自費興建、增(改)建之設施及設備,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其所有權屬臺北市所有。 契約期間屆滿未續約或終止時,認養人應依現狀點交標的物予產業局 ,且不得要求補償。
- 十、產業局得視實際需要公開表揚認捐或認養人或邀請其參加本燈會相關 活動。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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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觀發字第1123017979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