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機關安全維護功能,加強 門禁管制,特訂定本管制規定。
- 二、人員進出規定: (一)本局員工及其他警察機關駐在本局人員進出辦公處所,除穿著 制服員警外,一律佩帶識別證。本局所屬各分局、大隊、隊人 員來局洽公,亦須佩帶單位製發之識別證。 (二)各級警察機關人員穿著制服進入本局者,經由警衛人員查證後 放行,免辦理換證手續。穿著便衣者應憑其「警察人員服務證 」或其他可資辨識其身分之證明文件,得免辦理換證手續放行 。 (三)來賓會客、民眾洽公應先至服務臺說明來訪事由,由服務臺人 員通知受會晤人,請其至會客室內洽談。如為申請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之民眾,由警衛人員引導至本局外事服務中心辦理。其 他因公務須進入辦公處所內洽談者,憑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可資辨識其身分之證明文件,向服務臺換取臨時出入證 ,並由受會晤人引導進入本局,離去時再至服務臺換回原證件 。 (四)上級機關至本局考核業務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主動向保安警 察大隊第四中隊預為協調,並派員引導其進入本局,得免辦理 換證手續。 (五)至本局參加會議之賓客或民眾,經警衛人員查明後,憑開會通 知單進入本局,其活動範圍以集會場所與洗手間之間為限,召 集會議單位於發通知時,應副知保安警察大隊第四中隊,並主 動聯繫相關配合作為。 (六)新聞媒體記者經警衛人員確認身分後,通知公關室派專人接待 ,憑記者證進入本局,得免辦理換證手續。 (七)各級民意代表,經警衛人員詢明身分後,引導至服務臺由服務 人員通知公關室或受會晤單位派專人接待進入本局,得免辦理 換證手續。 (八)外籍人士至本局應由警衛人員引導至服務臺,並由服務人員通 知外事科派員協同辦理會客及換證手續。 (九)臨時雇工、廠商及施工人員,須憑主管單位證明及身分證明文 件,換發臨時出入證,其活動範圍以施工處所與洗手間之間為 限。
- 三、車輛出入規定: (一)本局所屬車輛,憑本局製發之通行證進入本局,並依序停放於 停車場。 (二)本局員工車輛應停放於規定之停車區域,並依序排放整齊。 (三)來賓車輛除經許可者,一律停放在本局室外停車位,不得駛入 本局內。
- 四、本局門禁管制及辦公處所安全維護,由保安警察大隊第四中隊負責執 行。對於進出本局人員行跡及攜帶物品,必要時得予以盤詢檢查,以 防範不法分子混入破壞,發現可疑狀況時,應立即確實掌握並逐級通 報。
- 五、各單位應注意辦公室安全維護(包括下班後門、窗之關閉,電燈、冷 氣及各類事務機器之關閉電源,辦公桌、公文櫃之上鎖等),單位主 管應切實督導同仁落實執行。
- 六、本局門禁管制執行情形由人事室及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組成檢查小組 ,每半年實施稽查 1次,並得視情形不定期實施稽查。
- 七、警衛人員執行門禁管制具重大優良或違失事蹟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 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 八、本局員工及其他警察機關支援本局人員識別證,統一由人事室製發。
- 九、本局車輛通行證,統一由後勤科製發。
- 十、本局所屬各分局、大隊、隊,應比照本規定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 工作。
- 十一、發現有危害或破壞機關安全狀況時,應即時陳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並副知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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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北市警政字第1113050607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