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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131110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據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購買或承租坐落本市公有公共場所之商店攤販,且符合本辦法 第三條規定者,得申請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以 下簡稱本補貼)。
  • 三、申請人申請低利貸款補貼,應自行洽詢承貸銀行,填具申請表,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商業登記或攤販許可證明文件。 (二)商店或攤販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貸款契約書影本。 (四)最近一期繳款證明正本。 (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如學生證、居留證、服役證明、服刑證明等影本) 。
  • 四、申請人申請租金補貼,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商業登記或攤販許可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或證明正本。 (四)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如學生證、居留證、服役證明、服刑證明等影本) 。
  • 五、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不齊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審查符合資格者,溯及自申請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金額 。
  • 六、獲准購買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補貼者,應於每年度 結束前,檢具繳款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明細(需顯示計息起迄 日、貸款利率、剩餘本金)及繳息收據,由本局將補貼款撥入申請人 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七、獲准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者,由本局於當年度 年六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補貼款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 融機構帳戶。
  • 八、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者,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 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 九、辦理本補貼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辦理本補貼所需書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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