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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土字第1113021199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橋梁養護、督導及考核作 業,維護公眾通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橋梁:指總長達六公尺且跨越地面、水面、道路或軌道之結構 物,但不包含箱涵或管涵等結構物。依性質分為車行橋梁、鐵 道橋梁及人行天橋。 (二)人行天橋:指總長達六公尺,供行人通行並跨越地面、水面、 道路或軌道之結構物。但不包含箱涵或管涵等結構物、車行橋 梁附屬之人行橋、建築空橋及自行車橋。 (三)養護:指為維持橋梁原有效用,依規定採行之維護措施。 (四)考核:指為評估養護成效而採行之考查及評核措施。 (五)督導:指為健全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而採行之監督及指導措施。 (六)養護單位:橋梁養護作業實際執行單位。
  • 三、本局主管供公眾通行橋梁之設計、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 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行橋梁應參照交通部相關作業規定。 (二)人行天橋應參照內政部相關作業規定。 本局主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養護單位應先參酌轄管橋梁之原設計及現 行設計規範,辦理橋梁之檢測、維修、補強等作業。
  • 四、本局主管供公眾通行橋梁之維護管理作業,包括橋梁之檢測、維修、 補強、維護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運用及相關資料 之建置、更新、檢測作業上傳等。
  • 五、本局主管供公眾通行橋梁之考核及督導,由各工程處定期考核所屬養 護單位,本局土木建築科、水利科及公園大地科等定期督導各工程處 。
  • 六、本局所屬各工程處應定期考核養護單位,確認橋梁養護工作落實執行 、相關資料登載及保存確實,除適時公布考核結果外,並依考核結果 對於養護單位予以獎懲。 考核項目、標準等,由各工程處訂定,並視執行成效及維護管理重點 適時調整。
  • 七、養護單位應確實掌握所管橋梁基本資料,定期辦理橋梁檢測,確保橋 梁通行安全無虞。如橋梁檢測發現存有安全疑慮,應立即管制通行, 並進行詳細檢測、維修及補強工作。 養護單位應將所管橋梁之基本資料及檢測、維修結果,輸入橋梁管理 資訊系統並運用於橋梁維護管理。
  • 八、本局所屬各工程處對於主管年代久遠、特殊構造、重要或高風險供公 眾通行橋梁,除例行性檢測、養護作業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 助辦理橋梁維護管理及督導考核作業。
  • 九、本局所屬各工程處應於每年三月中旬前將上年度供公眾通行之橋梁維 護管理情形提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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