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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工字第1113070559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臺北市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校舍興建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市有建物及用地整 合運用,以教育為導向之都市發展(E-Oriented Development, EOD ),提供各項公共服務、市政發展需求,藉由校舍興建的契機,釋出 空間導入市政建設、社區所需的公共服務,提升土地及建物利用最大 效益,使學校與社區共融共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校舍興建作業應辦理下列程序: (一)學校組成校舍興建小組:成員包含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及家長 代表,進行校舍興建各階段議題討論,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參與執行,並依據本府「校園工程標準作業指引」及「校園降 溫與節能規劃指南」辦理。 (二)學校應參考近 3年設籍學生數、入學學生數變化,推估未來十 年以上學生數、班級數、空間需求數,並研提改建期間安置計 畫,報經本局核定。 (三)本局詢問本府各機關,包含社會局、衛生局、消防局、民政局 、停車管理工程處、都市發展局、文化局、交通局、產業發展 局、勞工局及體育局等機關,是否有參建需求或地區發展之建 議。 (四)本局提報規劃報告予本府確認各機關市政發展需求,並納入校 舍興建整合。學校依本府決策,辦理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暨 綜合規劃等作業。
  • 三、市政需求納入校舍興建整合者,應以學校使用需求為優先考量,都市 發展及社區需求為輔,包含圖書館、區民活動中心、托嬰、托幼、日 照及長照等社會福利設施及其他機關參建設施。 配合前開校舍興建整合者,得優先推動國際教育、雙語教育、資訊教 育、校本特色發展教育或本局其他重點教育。
  • 四、經本府決策納入校舍興建整合者,辦理各階段作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先期規劃階段:完成期中審查報告後,應依據「臺北市政府公 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辦理公民參與相關作業; 完成先期規劃成果後,由本局提報本府確認規劃內容。 (二)綜合規劃階段:完成期中審查報告後,應依據「臺北市政府公 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辦理公民參與相關作業; 完成綜合規劃階段成果後,由本局提報本府確認規劃內容。 (三)設計階段:完成基本設計後,由本局提報市府審視設計內容與 綜合規劃內容相符。 (四)施工驗收啟用階段:開工前應辦理鄰里說明會。 (五)驗收階段: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辦理。 (六)啟用階段:啟用日前三個月,應報請本局提報本府確認成果及 辦理啟用典禮規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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