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關懷與照顧本府退休公教 人員,以增進退休公教人員福祉,提昇照護服務品質,爰訂定本作業 規定。
- 二、補助對象:經本府社會局依法核准登記有案之「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 協會(以下簡稱退休協會)」。
- 三、補助經費標準:依預算程序,由本府人事處編列年度預算,並經臺北 市議會審議通過,在年度預算額度內依作業規定標準於預算項下核撥 。
- 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
-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退休協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 經費運用計畫」及「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執行進度表」送本府人 事處備查,其格式如附表一、二。 (二)退休協會辦理推廣志願服務活動,應於一個月前將活動計畫函送本 府人事處備查,其格式如附表三。 (三)補助經費均俟退休協會辦理活動完竣,並檢具相關經費核銷文件函 送本府人事處審查通過後核實撥付。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推廣志願服務活動費:應辦理淨山、淨野等環保服務或具公益性質 之為民服務及社會服務各項活動,並在補助範圍內購買志工宣導品 致贈參與活動之退休人員,活動地點應以本市為範圍,且不得以「 一日遊」或「廟宇參訪」等號召,另於經費核銷時依辦理場次檢附 成果報告表、參加人員簽到表及服務活動成果照片,其格式如附表 四、五、六。 (二)退休協會辦理照護本府退休公教人員各項活動不得違反行政中立及 各項法令,如經查有上開情事,除追繳已核給之經費補助外,並依 當年度違反次數於次年度酌減經費補助,違反第一次酌減次年度百 分之三十經費補助、違反第二次酌減次年度百分之六十經費補助、 違反第三次次年度經費全數不予補助。
-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 (一)退休協會於活動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應填具原始憑證及領據、支用 明細表函送本處辦理核銷相關事宜,所附文件應符合補助經費目的 ,申請內容須符合補助項目及相關規定,其格式如附表七、八,且 所有活動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結案。上開相 關資料影本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二)每年七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編製計畫執行成果半年報表, 對計畫執行情形進行檢討,如有執行落後情形,應分析落後原因並 提出改進意見。
-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接受撥款之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其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退休協會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協會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退休協會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依本作業規定第六點辦理,如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協會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協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退休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 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未規定事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九、督導及訪查:退休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人事處得依其執 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其格式如附表 九;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 十、公開程序:本府對退休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 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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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3001
臺北市政府補助台北市退休公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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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140600號函修正第4~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