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債券之發行及債券標售、登記、 還本付息等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債券之發行原則採登記形式,登記作業由市庫代理銀行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辦理。 債券之發行原則採公開標售方式,由市庫代理銀行經理債券之標售作 業,並訂定經理作業規定,函送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備查。
- 三、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債務舉借編列總預算執行者,為財政局。 (二)債務舉借編列特別預算執行者,為該特別預算計畫主辦機關。 (三)債務舉借編列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者,為該特種基金管理機 關。 前項債券之發行分甲、乙二類: (一)甲類債券為舉借非自償性債務發行之債券。 (二)乙類債券為舉借自償性債務發行之債券。
- 四、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於債券發行前,得邀集市庫代理銀行、財政局等 有關機關研商擬供標售之債券數額、每一標售對象之競標最高筆數、 每筆限額、最高投標總額及其他債券發行相關事項,並應擬訂發行計 畫經簽會財政局報本府核定後,函送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且於發行前 將發行計畫以府函送請臺北市議會及審計機關備查。
- 五、市庫代理銀行應於債券標售前,將債券發行數額、日期、面額、本息 償付期限、方式、投標人之資格、投標之方式、地點、起訖時間、開 標地點、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告之,並通知標售對象於期限內報價 。 前項標售對象,由市庫代理銀行於辦理標售前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之證券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 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臺北市各信用合作社等,編定債券標售對象名冊 報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備查。
- 六、債券標售採單一利率標,供標售數額均採競標方式辦理,依投標之利 率,以利率較低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 由該利率投標金額較大者,依序取得額度,投標金額相同時,平均分 配。票面利率照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訂定。 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如擬採前項以外之標售方式辦理,應敘明理由, 並就擬採標售方式與前項標售方式之成本效益進行比較分析,簽報本 府核准後辦理。
- 七、參與標售對象之認購數額如未達供標售債券數額時,市庫代理銀行應 即報請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研商解決方案。
- 八、市庫代理銀行應將公開標售作業辦理情形報經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核 定發行金額及利率後,將債券利率、認購數額及應繳價款通知得標之 參與標售對象,並與之簽訂認購備忘錄。
- 九、已簽訂認購備忘錄者,應於債券發行日依認購備忘錄所載數額認購之 ,未依認購備忘錄認購或認購不足額者,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得行文 通知相關同業公會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由市庫代理銀行於該 行網站公告周知。 前項情形,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洽市庫代理銀行就 該認購者嗣後參與債券標售作業予以限制。
- 十、債券發行時,由市庫代理銀行將認購者認購債券數額等有關資料洽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
- 十一、市庫代理銀行標售債券所得款項應於發行之次日解繳債券發行之權 責機關指定之市庫帳戶,並將繳款書送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登帳。
- 十二、債券之還本付息款項與市庫代理銀行經理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作業 之相關手續費,由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編列預算償付。
- 十三、債券到期應付本息,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應於各期次付款日前撥交 市庫代理銀行存儲備付,並由市庫代理銀行查收掣據。
- 十四、市庫代理銀行收到前點款項,應按債券名稱、發行年度及期次別設 立分戶帳存儲備付,並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 資料,於債券到期應付本息付款日,撥入債券所有人存款帳戶。
- 十五、市庫代理銀行應編製「債券還本付息月結算總表」送債券發行之權 責機關辦理核結。 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市庫代理銀行抽查。
- 十六、債券之還本付息、核銷等資料由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建檔管理,並 應於每月終了編製「兌付本息月報表」,函送審計機關及本府主計 處。
- 十七、市庫代理銀行應將債券還本付息會計資料妥為保存,並於債券發行 年期屆滿後至少保存十年,保存期限屆滿經債券發行之權責機關核 轉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銷毀。
- 十八、本要點所需各項表單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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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務字第11130253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111年9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