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臺北市店家由實體經營跨入數 位轉型門檻,輔導店家導入應用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推動其運用數 位科技,提升經營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服務業者: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且登記之營業 項目包含「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 業」或「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二)服務提供者:指提供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且經本處遴選通過並 公告之資訊服務業者。 (三)臺北市店家(以下簡稱本市店家):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 限合夥法完成登記,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營利 事業。 (四)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服務方案):指由服務提供者提 供至少六個月以上之伺服器及應用程式,以執行特定運作功能(包 含但不限於存取、記錄、統計、分析或運算等功能)之平台或資訊 應用服務等,並包含相關技術服務諮詢與配套教育訓練。 (五)陸資來臺投資事業: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 股權狀況註記有大陸投資人者,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 臺投資事業名錄所載之企業。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方案契約之本市店家,每一 店家以補助一次為限。
- 四、申請人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實體營業地址證明資料。 (三)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經本處審查完竣後,本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將核定補助名單公告之。
- 五、資訊服務業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成為服務提供者: (一)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數位行銷、電商支付、經營管理或雲端服務等服務方案銷售或 營運之相關實績。 (三)最近三年內無執行各級政府機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未因執行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案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期間 已屆滿者。 (五)最近三年內未曾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六)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確定之情事。 (七)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前項申請,應於本處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其他經本處指定 之文件向本處提出。 資訊服務業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處為遴選服務提供者,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遴選,經遴選通過並公 告者,始具備服務提供者之資格。
- 六、服務提供者及受補助者應配合本處監督查核作業,未配合者,本處得 通知其限期改善。
-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核銷程序,受補助者應按本處所定作業期程,檢具 其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之服務方案契約、發票、領據及相關請款文件, 由受補助者向本處辦理核銷作業。
- 八、服務提供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其資格,並自公告名單中移除: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三)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四)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提供。 (五)提供不實之請款文件予受補助者辦理核銷。 (六)經本處依第六點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 九、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 (二)應用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三)不符本要點所定之資格。 (四)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使用。 (五)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經本處依第六點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 更之情事時,本處得停止受理補助款之申請,並由本處公告之。
- 十一、本要點之執行作業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 十二、本要點之申請與核銷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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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商字第111602942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1年9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