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 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新聞聯繫及府會聯絡等事項。 二、家庭教育組: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培訓、 諮詢輔導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事項。 三、交流服務組:青少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教育交流及生涯發展之規 劃與執行等事項。 四、推廣教育組:青少年藝文展演、主題活動、營隊、研習課程推廣及執 行等事項。 五、場館營運組:場館之營運規劃、管理、租借、設備維護及使用服務等 事項。 六、行政管理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營繕、資訊、 票務、停車場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技士、輔導員、組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 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 第 10 條本中心設行政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組長。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 育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 心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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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31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40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